一、判斷題。 防治水實施細則 - 老空積水動態監測內容包括水壓、水量、水溫、水質、有害氣體等。(√)
- 每年雨季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水害應急預案演練。(√)
- 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1次。(√)
- 采取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作業。(×)
- 礦井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帶班領導、班組長和調度員要立即組織撤人,確保安全。(√)
- 煤礦應當及時掌握本礦及相鄰礦井距離本礦300米范圍內的采掘動態,將采掘范圍、積水情況、防隔水煤(巖)柱等填繪在礦井充水性
- 圖、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件上。(×)
防突細則 - 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①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②區域防突措施;③區域措施效果檢驗;④安全防護。(×)
-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 )
-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原則,未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達到要求指標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做到“
- 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 )
- 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
- 加強支護。( √ )
- 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 )
-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外的位置。( ×)
-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必須安設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 )
-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 )
- 在鉆機回風側10m范圍內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超限報警斷電功能。( √)
防突地壓判斷 - 《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安全具有較權威的法制約束力,《細則》作為規范性文件,是對《煤礦安全規程》沖擊地壓防治要求的細化
- 和明確。(√)
- 開采沖擊地壓危險的煤礦特別是災害疊加的煤礦,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摒棄“不愿戴帽”錯誤觀念,正視沖擊地壓災害風險,樹
- 立沖擊地壓可防、可治、能防、能治的理念。(√)
- 沖擊地壓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井田局部防范性工作不夠系統化,導致后期局部防范和個體防護效果有限。(×)
- 具有沖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的機構是指長期從事沖擊地壓研究的高校、研究院所及專業公司機構。(√)
- 具有5年以上沖擊地壓防治經驗的煤礦企業是指建立了防沖管理機構、沖擊地壓防治制度、費用投入等系統的防沖體系,并對沖擊地
- 壓進行了5年以上深入研究的具有沖擊地壓威脅的企業。(×)
- 煤或其頂底板巖層具有沖擊傾向性,且經評價具有強沖擊危險性的煤層,具有嚴重沖擊地壓危險,這類煤層不得開采孤島工作面。(×)
- 沖擊危險性是相對的,在常規開采條件下是無沖擊危險的煤層,在特定的高應力環境下也可能發生沖擊地壓。(√)
- 沖擊地壓礦井有可能開采的煤層是非沖擊地壓煤層。(√)
-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是沖擊地壓防治工作有序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
- 沖擊地壓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要求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和崗位人員防沖管理工作的職權與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 -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必須同時具備《評分方法》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一條基本條件不能滿足的,不得參與考核定級。(√ )
- 一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 √ )
- 二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 )
- 三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 )
- 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應加強動態監管。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應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 )
- 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應加強動態監管。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應降低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 )
- 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 )
- 一級、二級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降撤消其等級。( × )
- 一級、二級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 √ )
- 三級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 √ )
煤礦安全規程 - 煤礦企業應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必
- 須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
- 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應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應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 礦長應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 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可以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 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 煤礦企業必須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必須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 煤礦企業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一通三防 - 漏風對礦井通風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沒有影響。(×)
- 對采空區進行注漿、灑水可以提高其壓實程度,減少漏風。(√)
- 巷道中的行人、行車和堆積物不會對風流穩定性造成影響。(×)
- 瓦斯等級鑒定要求被鑒定的礦井、煤層、水平或采區的回采產量應達到該地區設計產量的60%。(√)
- 采落的煤炭不會有瓦斯涌出。(×)
- 鎖風封閉火區法適用于氧濃度低于17%的火區。(×)
- 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即可啟封或者注銷該火區。(×)
- 煤塵爆炸和瓦斯爆炸都不具有連續性。(×)
- 塵肺病是以長期吸入大量微細粉塵而引起的以纖維組織增生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
- 當煤的吸附瓦斯能力相同時,煤層瓦斯壓力越高,煤的吸附瓦斯量越大。(√)
法律法規 - 煤炭資源實行屬地所有原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所有權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 在同一開采范圍內不得重復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
- 煤礦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
-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也無權撤銷原批準。( × )
- 開采礦產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
-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
-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每年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水平。(×)
-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3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
-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根據《山西省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的規定,實行班組長掛牌上崗制度,班組應當在作業現場顯著位置懸掛當班班組長姓名牌。(√)
雙預控 -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是一種定量的風險分析辨識方法。(×,定性)
- 安全檢查表(SCL)的編制依據包括國內外行業、企業事故統計案例,經驗教訓。(√)
- 風險矩陣分析法(LS)和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均是半定量的風險評價方法。(√)
- 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中的D值越小,說明被評價系統的危險性越大。(×)
- 風險控制措施是指為將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企業針對風險而采取的相應控制方法和手段。(√)
- 風險辨識是識別企業整個范圍內所有存在的風險的過程。(×,應為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 風險評價是對危險源導致的風險進行評估、對現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慮的過程。以及對風險是否可接受予以確定的過程。(×)
- 風險與危險源之間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別。風險是危險源的載體,沒有風險就沒有危險源。(×)
- 風險分級的目的是實現對風險的有效管控。(√)
選擇題 防突細則 -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小時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 《煤礦防治水細則》于(2018-9-1)起施行。
- 礦井井下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
- 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
-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構造時,應當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根據陷落柱的預測規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鉆孔不得少于( 3 )個。
- 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
- 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并安裝閘閥。
- 礦井水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得少于(2)次。
- 礦井涌水量每月觀測次數不得少于(3)次。
- 礦井(30)Km范圍內沒有氣象臺(站),氣象資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時,應當建立降水量觀測站。
- 防治水基礎臺賬至少(6)月整理完善1次。
- 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94)mm。
- 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 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 礦井主要巷道內標識間距不得大于(300)米。
- 煤礦進行帶水壓開采時,底板受構造破壞塊段突水系數一般不大于(0.06)MPa/m,正常塊段不大于0.1 MPa/m。
- 探放老空水時,探水鉆孔應成組布設,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豎直面間距不大于(3)米
- 探放老空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滿足水平面間距不得大于(3)米。
- 上山探水時,應當采用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米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 煤炭企業、煤礦的(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 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 礦井應當分水平、分煤層、分采區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得少于(3)次。
- 水文物探主要以(電法勘探)為主,宜采用直流電法、瞬變電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測深等技術方法。
- 老空和鉆孔位置不清楚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滿足水平面間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豎直面間距不得大于1.5m,
- 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體方向呈扇形布置,鉆孔不得少于(3)個,其中含水體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構造時,應當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根據陷落柱的預測規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鉆孔不得少于3個,有異常時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 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
- 上山探水時,應當采用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 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并安裝閘閥。
- 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 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
- 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
-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
-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者認定結果、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及時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應當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為突出煤層。
- 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 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者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
- 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面位置半徑(100m)范圍內的煤層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層,根據地質勘查資料和鄰近生產礦井資料等進行建井前突出危險性評估,并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 建井前(評估)結論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層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計)。
-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 新建突出礦井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的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 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至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計和分析。
- 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 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 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
- 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 出煤層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與可能造成應力集中的鄰近煤層相向掘進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100m)。
-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內的位置。
- 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2MPa)的區域,以及施工鉆孔時出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應當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措施或者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
- 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長)批準,且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 防突措施竣工圖應當有平面圖和剖面圖。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及時核查分析,繪制平面圖,對鉆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須對有煤區域提前補孔,消除煤孔空白帶。
- 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圍、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確保在預測范圍內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部位有測試點。
防沖擊地壓 - 《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2018年5月2日印發,自2018年(8-1)起施行。
- 沖擊地壓發生存在各種類型,并且分類方法較多,但是從防治角度來講,應以誘發沖擊地壓的(主控因素)為主,以此來進行沖擊地壓分類。
- 沖擊地壓區域防范屬于沖擊地壓防治前瞻性工作,其重要作用是對后期(局部沖擊地壓)起到預防,該體系應用規劃性強。
- 分區管理,是指根據(沖擊危險性)評價結果,對劃定的無、弱、中、強危險區域進行監測、防治、管理上區別對待
- 一個礦井所采煤層中只要有(1)個煤層為沖擊地壓煤層,則該礦井應界定為沖擊地壓礦井。
- 防沖培訓制度,(每兩年)對相關人員至少組織一次防沖知識培訓,培訓可采取外派學習、專家講座、崗前培訓、安全專題教育等形式靈活開展。
- 礦井防沖隊伍人數要求,是指礦井日常因沖擊地壓需要開展的監測、防治工程必須有(專職隊伍)可調度并執行。
- (安全防護)是指避免因沖擊地壓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損壞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壓風自救系統、人身防護、設備固定、加強支護等。
- (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可由煤礦組織開展,評價報告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 綜采液壓支架的使用,采煤工作面支護強度的提高,沖擊地壓造成的井下破壞大部分由工作面轉向巷道。據統計,(90)%以上的煤礦沖擊地壓發生在巷道中。
-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 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
-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前,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論證結果為不能保障安全開采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 開采屬于具有潛在沖擊危險的(無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應對開采煤層進行沖擊傾向性鑒定及沖擊危險性評價,并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
- 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沖擊危險性監測制度,區域監測應當覆蓋(礦井采掘區域)。
- 下列哪種方法是區域性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合理確定開拓布局和開采方法)
- 沖擊地壓發生前一般無明顯前兆,沖擊過程短暫,持續時間幾秒到幾十秒,難已事先準確確定發生的時間、地點的強度是指沖擊地壓的(突發性)。
- 淺部沖擊是指發生在煤壁(2-6)m范圍內的沖擊地壓。
- 煤粉監測采用小直徑鉆頭記錄每米鉆進時的煤粉量,接近或超過(臨界值)時,判定為有沖擊危險。
- 微震是指采動引起(巖體破壞)時產生的動力現象。
- 沖擊地壓是(礦山)井巷和采場周圍煤巖體由于變形能釋放而產生的以突然、急劇、猛烈的破壞為特征的動力現象。
- 鉆屑法是通過在煤層中打直徑42~50mm的鉆孔,根據排出的煤粉量及其變化規律和有關(動力)效應,鑒別沖擊危險的一種方法。
- 記錄鉆孔時所發生的(動力)效應,可更加準確地判斷危險位置。
- 先采的解放層必須根據煤層賦存條件選擇無沖擊傾向或(弱)沖擊傾向的煤層。
- 沖擊地壓防治費用列入礦井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應保證足額提取和使用。
-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區段應力集中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
- 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停產3天以上的,恢復生產的前內(一班),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 掘進工作面迎頭要安設保護網,并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迎頭(片幫)。
安全生產標準化 - 一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 90分以上 )
- 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 80分以上)
- 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 70分以上)
-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后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定級。
-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實行有效期管理。一級、二級、三級的有效期均為(3)年。
- 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級的煤礦原則上(1)年內不得申報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煤礦應加強日常檢查,每月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的自查。
- 一級井工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部分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90)分。
- 一級井工煤礦正常工作時單班入井人數不超過(1000)人。
- 二級井工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部分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80)分。
安全規程 -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 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 入井 ( 場 ) 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 ( 場 ) 前嚴禁飲酒。
-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 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
- 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驗等服務。
- 礦井閉坑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當予以說明。
- 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雙預控 - 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 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 風險信息包括危險源名稱、類型、存在位置、當前狀態、伴隨風險大小、等級、所需管控措施和(責任單位、責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綜合。
- 風險分級管控程序四個階段包括危險源識別、危險源分級、風險控制、(效果驗證與更新 )
- 制定風險評價準則,可以不考慮的因素為(本單位的安全文化底蘊)
- 事故預防措施應堅持(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則。
- 作為防止事故發生和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安全監控系統)是發現系統故障和異常的重要手段。
- 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原因中,(人的因素)占有主要地位。
- 危險度是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性)決定的。
- 以下不屬于危險源辨識主要方法的是(風險矩陣法)。
- 風險的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發生的(概率)。
- 風險的嚴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發生后,將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嚴重程度。
- 風險分級是指通過采用科學、合理方法對危險(有害)因素所伴隨的風險進行定量或定性分析、評價,根據評估結果劃分等級,進而實現(分級管理)。風險分級的目的是實現對風險的有效管控。
- 在分析生產過程中對人造成傷亡、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的因素時,危險有害因素可分為四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 風險點有時亦稱為風險源。排查風險點是風險管控的(?基礎)。對風險點內的不同危險有害因素(與風險點相關聯的人、物、環境及管理等因素)進行識別、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風險判定標準認定風險等級,采取不同控制措施是風險分級管控的核心。
一通三防 - 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的單位是(m3/t)。
-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測定內容為(甲烷、二氧化碳)的濃度。
- 下列不屬于外部漏風的地點是(采空區)。
- 采空區和不用的通風聯絡巷必須(及時封閉)。
- 賦存在煤層孔隙中的游離瓦斯所表現出來的氣體壓力是(煤層瓦斯壓力)。
- 當煤的孔隙率相同時,游離瓦斯量與瓦斯壓力成(正比)關系。
- 下列不屬于灌漿防滅火材料的是(砂粒)。
- 引起煤礦硅肺病(矽肺病)的根本原因是(大量吸入含游離SiO2的巖塵)。
- 煤塵受熱分解產生足夠數量的可燃氣體形成爆炸所需的時間稱為(感應期)。
- 下列區域中,自然發火災害占比最大的是(采空區)。
- 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 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區。
- 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后每( 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
法律法規 - 安全生產法的總目的是 :“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 , 促進經濟發展。”
- 《安全生產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 ,包括( 我國的領土、領空和領海)。
- 《安全生產法》規定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在以下的單位中 , 除(交通運輸)企業以外 ,都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除了主動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外 , 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
- 在應急救援時 ,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 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 , 造成了重大事故的 , 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 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家對煤礦實行(監察)制度。
-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 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和行業標準)所規定的生產條件。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以下不屬于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法定權利的是(調整崗位權)。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告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和檢舉)。
-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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