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什么是人章之爭 二、證照返還訴訟的實務要點 1. 印章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2. 適格原告的確定 3. 適格被告的確定 4. 返還標的物的范圍 三、如何預防“人章分離”的現象發生 四、結語 什么是人章之爭 股東之間對公司的控制權之爭經常會涉及印章的實際使用和管理,印章作為公司意志的表現形式,往往會成為股東爭奪的焦點。 2020年4月26日下午,某知名電商發布的公告將該電商以及創始人夫婦送上了熱搜。該知名電商宣稱男方搶奪一系列關聯公司的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并隨即宣布前述印章作廢1;男方則回應屬于“依法接管”2。在眾多報道中,我們還注意到男方發布告全體員工書,稱其“于2020年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自2020年4月24日起,女方不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3根據檢索到的公開信息,女方是該知名電商持股64.2%的大股東。男方是否最終能對抗大股東并成功接管該電商,受公司治理、協商談判等各方面因素影響,我們在此不做評論。但是,在實踐中,類似前述一方股東以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名義罷免原法定代表人并“搶奪”公章的操作最終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大股東又該如何采取法律應對,確實有可探討之處。 如前述知名電商搶奪公章案件所體現的,在公司實際意志(例如股東會、董事會做出的相關決議和決策)與對外使用公章所表現的意志相違背時,即會產生本文所述的“人章之爭”。在人章不一致的情況下,部分股東可能會選擇利用法定代表人來掛失并重新刻制印章,獲得對公司的控制權。然而,印章在我國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因此上述做法對企業而言仍然可能會產生以下一些風險: (1) 無論印章是否聲明作廢,對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印章作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變的,作廢的印章仍然可能被對外使用并導致公司對外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2) 對于一些必須使用到公章的場合(例如公司辦理清算),公章缺失會導致無法辦理相關的日常業務程序,某些情況下甚至會陷入“公司僵局”。 (3) 印章分離往往會附隨相關公司關鍵財務賬冊的分離,極易導致公司在面臨審計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或者辦理關鍵業務時缺失必要的證明,特定情況下可能會面臨行政監管方面的法律風險。 證照返還訴訟的實務要點 在出現股東控制權糾紛時,往往會產生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結合司法實踐的觀點以及我們的經驗,我們從實務角度出發,在下文探討提起并贏得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的要點和難點。 1 印章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印章是公司意志的體現,是公司的財產。同時,《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因此,在公章被他人侵占的情況下,公司作為所有權人,有權主張返還。 基于前述法律依據,在出現股東控制權糾紛時,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的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項下的獨立案由,即由公司起訴無權占有人要求返還印章證照,最終以法院判決確認印章證照的合法保管者。 2 適格原告的確定 《公司法》第三條是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請求權的主要依據之一,即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鑒于印章證照是公司的法人財產,盡管搶奪公章證照大多發生在公司控制權之爭過程中,但提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的適格原告仍是公司,而非參與爭奪的其中某一方股東或者管理層人員。 法院在審查立案時,需要公司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訴文件。在起訴時,若公司仍然掌握著公章,只是請求返還其他公司財物,公司可以直接在起訴文件上蓋章并申請立案。若公司雖然不掌握公章但卻控制著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接受由該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起訴文件并立案。然而,在我們接觸的大多數案件中,在啟動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時,公司往往失去對公章、營業執照以及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控制權,處于人章均分離的狀態。在此種情況下,我們根據辦案經驗整理了下述法院可接受的原告資質材料: (1)以股東會確定的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訴 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公司人章均分離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并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盡管單獨憑借前述決議,新任法定代表人尚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無法產生對外的公示對抗效力;但是,根據司法實踐觀點,股東會決議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法定代表人對內應以股東決議任免決定為準4。因此,公章證照搶奪發生在公司內部人員之間,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起訴文件并提起訴訟,也是被法院所接受并立案的。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東之間出現矛盾的情況下,往往一方股東不會出席公司的股東會,但卻在庭審中對召開股東會的程序問題提出諸多質疑,以否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因此,公司需要嚴格遵循《公司法》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約定,通知、召集股東會以及進行表決,保留通知、召集憑證,對整個股東會過程進行錄像甚至必要時進行公證。 (2)股東代表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5和一百五十一條6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通常而言,“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證明難度很大,股東以此為理由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認可的難度很高。在“正源中國地產有限公司與富彥斌公司證照返還糾紛”7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認為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條的法定強制性義務,除非存在情況緊急不立即訴訟公司將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請求原執行董事返還證照,但未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其無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因此駁回正源公司的再審申請。 因此,在選擇通過股東派生訴訟主張印章證照返還時,我們建議股東還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監事/董事提出起訴申請,在監事/董事明確拒絕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情形,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此外,《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已于2019年11月8日生效,其第二十五條8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有可能被豁免的: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根據股東書面申請而提起訴訟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按照前述規定,若監事/董事皆在股東的對立面,股東可以嘗試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屆時監事/董事是否存在收到書面申請也不可能提起訴訟情形應該會成為法院的重點審查要點。由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生效時間并不久,且大家對該紀要的適用也尚在摸索研究階段,若公司尚無掌握此類證據,我們建議還是履行完畢前置程序要求再提起相關訴訟。 3 適格被告的確定 確定印章證照的返還義務人,即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的被告,是該等案件成功立案以及勝訴的關鍵要素之一。部分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審查立案材料時,要求審核被告目前實際占有公司印章證照的證據。即便立案庭法官未過多關注,該問題也是承辦法官審查案件的重點。若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占有公章證照并有義務返還,法院往往因公司舉證不能而不予支持公司的訴求。 根據我們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我們總結了適格被告確認的幾條思路以及法院的觀點: (1)保管公章證照的書面記錄 為了證明被告實際占用印章證照,公司應盡可能查找記載保管公章證照的書面文件,比如章程、投資協議、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職責權限描述、郵件往來、微信等即時聊天內容記錄、領取印章證照的回執等。然而,由于公司日常經營中對印章證照保管重視程度不足,部分公司往往缺失此類的直接證據。 (2)依據職務判斷印章證照的保管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記于工商機關,是展示給社會公眾的代表公司意志的自然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就有相應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部分法院認為,可以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地位來推定其是印章證照的保管人。在“鄺志勇與深圳市宏輝運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9二審案件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認定,法定代表人是對外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印章、證照、財物財冊、人事檔案、業務合同等經營管理文件由誰保管時,應推定由對外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保管。 我們理解,在該類案件中,法官實際上是將舉證責任加置于被告處,這并不是一個常見的操作。印章證照雖然特殊,但仍屬物的范疇,存有具體形態,亦存在遺失或滅失的可能,如無證據,而直接推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或占有印章證照,可能有失公平。部分法院適用此類推定,應該與公司的規模和實際運營模式有關,比如該公司是否規模相對較小、公司的運營是否基本上是由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 (3)通過發函等方式“制造”書面證據 由于部分公司無法提供印章證照被他人實際占有的證據,公司可能會選擇向被告發函,明確載明要求被告返還印章證照,并以該函件作為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控制印章證照。我們理解,蓋章函件或者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單方作出的一種陳述并非證據,若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被告自認,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 鑒于上述,我們建議公司在日常運營中,制定印章證照的保管政策。一方面可以加強對印章證照的內部管理,避免濫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潛在訴訟保留證據。 4 返還標的物的范圍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的標的物較為廣泛,即公司所有的財產。根據我們處理案件的經驗,通常公司會主張下述證照的返還:(1)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財物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2)公司證照,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原件、稅務登記證;(3)其他動產,包括但不限于財務賬冊、會計憑證、銀行U盾、商務合同等。 同時,我們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也支持原法定代表人返還法人章。在“卞建華與上海麒桐房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上訴案”10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人章屬于公司財產,現卞建華已不是麒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且該枚法人章在銀行等機構均有備案登記,仍由卞建華持有,確有不妥,不能作為私人印章使用,卞建華亦應返還給麒桐公司。 此外,即便是已經作廢的證照也是公司的財產,也屬于應返還的標的物范圍。在“上訴人倪某某與被上訴人A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11中,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無論公章是否聲明作廢,對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公章作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變的,已作廢的公司公章的也應返還公司。 如何預防“人章分離”的現象發生 基于印章證照的重要性,為了避免“人章分離”以及由此導致的一系列風險,我們的如下建議供參考: (1) 在公司正常運行時,股東應制定嚴格的內部規定,明確印章證照的保管人員、使用權限、程序,防止他人濫用印章證照。如有必要,可在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中載明印章證照的保管制度。在交接印章證照時,應制作詳細的清單,注明交接的內容。 (2) 在印章證照糾紛出現端倪之時(例如,對方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印章證照),立即嘗試固定相關證據,保留雙方之間的書面溝通(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微信、短信等)以及其他證據,以備后續訴訟之需。 (3) 在出現印章證照糾紛時,為了避免被告方濫用印章證照,公司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我們注意到,實踐中就有成功進行財產保全的案例,就涉訴公司的各類印章證照進行查封、扣押12。在該案中,申請人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自有房屋進行了擔保,法院同意對前述公章證照一并進行了查封、扣押。在此種財產保全情形下,公司應盡量提供印章證照的存放線索,以便法院在實踐中查封印章證照,比如封鎖于保險柜。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申請保全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擔保。根據我們與部分法院的溝通,實踐中,法院接受當事人提供現金擔保,金額通常按照涉訴公司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 結 語 印章證照的爭奪,往往是公司控制權糾紛中的前置,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的設計和證據準備,涉及一系列《公司法》意義上的程序問題,同時也要求公司舉證確定返還義務人。在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特別需要注重印章證照內部管理,避免和防范由此引發的“搶公章”之爭。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50138 2.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50093 3. https://m.sohu.com/a/391303903_115565?spm=smpc.home.top-news5.2.1587892318341NofF46G 4.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與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上訴一案[(2014)民四終字第20號]:最高院認為,盡管工商登記的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中華環保委任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法庭認為公司對外應以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準,對內應以股東決議任免決定為準,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能代表其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最高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767號裁定。在該案中,正源公司提出了多種理由說明正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無法適用于本案,包括(1)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適用的前提是存在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然而正源市政事實上不存在任何內部救濟手段。即使正源市政原任監事姜魯滇先生未被撤換,其也不可能以自身名義向富彥斌提起本案訴訟;(2)原審機械地理解和適用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相關規定,如在本案情形下依然強迫正源公司履行前置程序,不但會將正源公司置于沒有任何及時、有效的救濟手段的境地,無法保護正源公司的利益,更可能對正源公司造成進一步的嚴重損害。但,前述理由均沒有被最高院采納。 8.《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五條: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9.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864號判決書 10.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滬02民終1063號二審判決 11.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783號判決 12.張家港市金谷環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與徐永明、謝春玉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案號:(2017)蘇0582民初7470號]:申請人張家港市金谷環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查封扣押……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公司印章、完整的財務賬冊(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申請人張家港市金谷環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法人辛根元自有的楊舍鎮花園浜三村22幢303室房產提供擔保。本院認為,申請人張家港市金谷環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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