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本文所稱訴訟請求的涵概性是指:從表面上看,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不在當事人訴訟請求覆蓋范圍之內;但在實質上,法院的裁判結果仍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覆蓋范圍之內。此裁判結果并未超出當事人的訴請范圍,這樣的訴訟請求相對于裁判結果來說,具有涵概性。 以上即為訴請涵概性裁判規則。該規則的適用,需要具有三個條件:一是訴訟請求具有涵概性;二是處理結果具有關聯性;三是程序操作具有兼容性。 第一,訴訟請求具有涵概性。 訴訟請求的涵概性,包括籠統性涵概與當然性涵概兩種情形。 1. 籠統性涵概。比如,以下兩起案件中的情況。 案例一: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原告甲(買受人)訴請被告乙(出賣人),承擔退貨還款的合同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乙的行為構成違約,但是尚未達到需要退貨還款的違約程度。故判令被告乙承擔支付違約金的合同責任。 在該案中:原告的具體訴請是要求退貨還款,但其籠統的訴請是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支付違約金,此裁判并未超出原告的訴請范圍。 案例二:原告甲根據其主張的合同關系,訴請被告乙支付貨款。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被告乙實際接受和使用了屬于原告甲的相應貨物,已經構成了不當得利。故判令乙向甲返還與貨款等值的不當得利款。 在該案中:原告的具體訴請是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但其籠統的訴請是要求被告履行金錢支付義務。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也并未超出原告的訴請范圍。 結論:對以上這類具有籠統涵概性的訴訟請求,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在該涵概性訴請覆蓋之下的具體裁判,無需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也無需裁定駁回起訴后由當事人另行解決。 2. 當然性涵概。 比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為由,訴請主張出賣人退還貨款,其訴請自然涵概要求由買受人退還出賣人貨物的訴訟主張。 又如,當事人一方訴請主張合同無效、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其訴請自然涵概要求雙方各自返還財產的訴訟主張。 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糾紛中,侵權人(即被保險人)已向受害人支付了部分損失賠償費用,后受害人訴請侵權人(即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其訴請自然涵概要求保險公司向侵權人(即被保險人)支付其先前墊付的部分。 結論:對以上這類具有當然涵概性的訴訟請求,無需另一方權利人提起反訴,也無需當事人另案起訴解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一方提出的具有當然涵概性的訴訟請求,直作作出裁判。 第二, 處理結果具有關聯性。 法院的裁判結果與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結果(以下簡稱兩種處結果)之間,具有一定關聯關系。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 兩種處理結果系根據相同法律制度規定作出的不同程度的處理結果。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原告的具體訴請是要求退貨還款,而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判令被告承擔支付違約金,當事人訴請要依據的法律規定,與法院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均是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2. 兩種處理結果系根據不同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相同效果的處理結果。比如,在前述案例二中:原告的具體訴請是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而法院的裁判結果是由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結果,與法院裁判的實際結果,均是由被告承擔金錢支付義務或責任。 第三,程序操作具有兼容性。 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兩者之間基本相同,且這兩種事實爭議已經完全展開。 在這種情況下,從對原告訴訟訴權利的保障上看,無需要求其變更訴請;從對被告訴訴訟權利的保障上看,由于無論是原告的訴請,還是法院的裁判,所涉及的事實爭議,均已經展開且已經解決,因此也無需被告另行舉證。可見,從對雙方訴訟權利的保障上看,無需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或者另行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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