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玻璃被砸了,車里的包不見了,在車邊形跡可疑的男子成了車主胡某的首要懷疑對象。 在這場“抓小偷”的追趕過程中,胡某沒料到男子主動跑進了河里,兩天后被發現溺亡,而作為追趕者的胡某被對方家屬告上法庭,索賠30萬。 到底胡某要不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追“小偷”后對方渡河逃亡 2019年7月14日夜晚,胡某與未婚妻喻某一起坐著朋友的小車外出游玩。為此,胡某將自己的凱迪拉克小車停在了寧鄉市玉潭街道靠星河綠洲旁的溈河邊南門橋下面。 一直到當晚11時20分許,三人才盡興而歸。可當他們回到南門橋下面準備取車的時候,胡某發現了不對勁: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在他的車旁邊逗留,他跑過去問對方在做什么,誰知該男子沒回答轉身就跑。 胡某更是發現,他的車玻璃被砸了,放在車里的一個包也不見了,立即拔腿追了上去。“在追逐過程中看清該男子手中拿著我放置在副駕駛座的女士斜挎包,更加確信該男子存在盜竊行為。” “他身高跟我差不多,體重比我重且力氣還大,在他極力反抗后,掙脫了我的控制。”該男子沿著南門橋下往溈河邊跑,胡某在后面追。當時溈水河還沒到汛期,沿河風光帶兩邊護堤到淺灘是干枯的,男子突然跌倒跳落到干枯淺灘區域,爬起來后往河中心去。 男子的行為嚇壞了身后的胡某。“我擔心發生意外,站在河堤上呼喊他不要再往深水區那邊走,把包退回來,我不會報警也不追求責任,但是他沒有聽勸,依然往深水區游走。” 胡某就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寧鄉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搜救,經過一段時間的搜救,未發現該男子的蹤跡。 “小偷”溺亡后,對方家屬索賠30萬 意外還是發生了。2019年7月16日下午,這名男子的尸體在溈河溈豐壩大橋至南門橋之間的水域被人發現。 男子姓楊。2天后,寧鄉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受理楊某妹妹報稱的楊某死亡案。寧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委托鑒定中心對楊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不排除溺水死亡。 對楊某死亡案,寧鄉市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但楊某的家屬卻無法接受,他們選擇將胡某訴至寧鄉法院,要求對方賠償30萬元。在一審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求后,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某選擇渡河逃亡,系胡某圍追堵截、暴力驅趕所引起,是迫于當時形勢采取的自救行為,胡某在事發時對陷入危險的受害人負有救助義務。”在楊某家屬看來,從胡某發現新車被砸而開始追逐楊某至其報警求助的兩個時間點和報警的內容分析,胡某報警并非是為了救人,而是想報警抓人。 對于死者家屬的質疑,胡某感到冤枉。“我沒有暴力驅趕,就是基于本能反應徒手去追趕制止,沒有攜帶器械,也沒有毆打或采取非合理的手段攻擊。”胡某認為自己已最大可能盡到救助義務。“報警是每個公民在遇到不法行為時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事發現場119消防、120急救均到場,可以推斷我報警顯然是擔心發生意外。” 法院:私力救濟行為不構成侵權 到底胡某要不要為自己“追小偷”的行為承擔責任?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本案證據可知,胡某在事發當晚發現楊某形跡可疑的在自己車旁,車子前后玻璃已被砸碎,放在車里的一個包不見了,喝問楊某后其并無回答的跑開了,胡某即判斷楊某有盜竊嫌疑而去追趕,在追趕過程中發現楊某從河灘上往河中心去,勸阻無效后胡期偉撥打了報警電話,胡某的行為顯然沒有加害楊某的事實存在,胡某追趕楊某的行為屬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濟,是維護自己權益的合法方式。 胡某主觀上也無過錯,寧鄉市公安局經審查亦認定無犯罪事實存在,故不應認定胡期偉的行為構成侵權。 楊某家屬主張胡某在事發時對陷入危險的受害人負有救助義務,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有盜竊嫌疑而被追趕,采用從河灘上往河中心逃跑的方式逃避,系自主選擇的行為,應由自身承擔相應危險后果。胡某發現楊某往河中心去,隨即撥打報警電話,并積極協助搜尋,胡某的行為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與楊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必對楊某死亡后果承擔侵權責任。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長沙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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