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楊建明 指定監護人在代管被監護人財產時,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把部分賠償款出借給了他人,存在可能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風險;但如果交由法定監護人代管后,誰又能保證法定監護人不會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圍繞被監護人賠償款由誰代管,指定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產生糾紛。 案件回顧 2003年,肖某與黃某結婚,婚后生育子女肖甲、肖乙。2013年雙方離婚,協議肖甲、肖乙由肖某撫養。離婚后,黃某遂離開墊江,從此與肖某以及子女肖甲、肖乙失去聯系。2014年,肖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此時,肖甲、肖乙均未成年,其所在的村委會遂依法指定肖某的兄弟肖某某為肖甲、肖乙的監護人。通過訴訟,兩個孩子獲得賠償,由肖某某代為管理賠償款項。 以案說法 那么,此案的問題在哪里呢?如果調解無果,判決由監護人代管在法理之中,但同時判決由第三方監督卻于法無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誰來監督監護人?特別是在父母一方死亡情形下,如何讓代管未成年人財產的另一方不做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如何讓未擔任監護人一方的近親屬安心,法律規定是空白。 來源:法制日報·社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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