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鐮倉幕府建立之前, 日本的法律制度主要用來規定朝廷貴族的地位及行為舉止,至于平民,則由地方領主制定和執行松散的法規,而且這些法規主要是由宗教規范和從中國照搬的法律拼湊而成。日本鐮倉時代之前的法規并不是國家的綜合法律體系,而是地方領主對其領地內耕作的平民、軍隊指揮官對其手下士兵和藩國高級官員對其手下代理所制定的法規。觸犯這些法規后的處罰也是由這些上級一時興起而決定并執行的。處罰包括死刑,并貫穿儒家思想原則,也就是說,其目的不僅是懲罰,還要改變罪犯的心使其轉而從善,即使罪犯被判處了死刑,這種升華也會為來世帶來益處。 古代日本法律示意圖 日本鐮倉幕府的法律隨著武士階層興起,以及在鐮倉幕府的統治下日本統一,日本的法律體制仿效傳統武士道德規范建立起來了,并以維系等級制度和家族名譽及責任為宗旨。因此,在鐮倉幕府制定的早期法律中,大多數旨在通過劃分武士領主的特權及其家臣的責任,來鞏固統治階層的權力。這種武士階層(武家)的法律,很快在全國普及。在室町時代早期,武士階層的大多數價值觀和責任義務已融入平民百姓思想意識中的一部分。 鐮倉幕府編纂了第一部武士階層的法典,即1232年頒布的《貞永式目》,由此確定了此后700年間武家政權頒布法令的基石。這部法典融合了幕府創立之前的眾多地方法規,并在此基礎之上明確地劃分了武士領主及其家臣的職責。因此,這是第一套由存在于地方、軍隊、寺社和地方政府部門的下級法規匯編而成的統一的中央法律體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這一法律體系明確了當時剛被武士階層奪權的京都朝廷的有限權力。 古代日本法律示意圖 日本室町幕府的法律第一部法典在整個鐮倉幕府統治時期基本沒有變化,只是以所謂'司'的補充法律的形式做了一些修訂,這是鐮倉時代的首要國家法典。足利家族在從鐮倉幕府手中奪取政權成為室町將軍后,沿襲了《貞永式目》所列出的法規,他們自己的法規只作為原始法律體系的補充。足利尊氏在和全體學者、謀臣商榷之后,將室町幕府在1336年頒布的補充法規收入其中。補充的《建武式目》以7世紀圣德太子編寫的法規為基礎,包含17個條文,對武士階層應有的態度舉止做出了要求。這些條文涉及從個人習慣到統治者對待臣和農民應有的關注等各項事宜。 室町幕府對日本法律體制的另一重大貢獻是發展了稱為'連坐'和'緣坐'的連帶責任制。根據這些原則,當有人犯下罪行時責任不僅歸咎于犯罪當事人,也要追究其家族,甚至他所在的更大社會團體。由于團體中的一人犯下罪行,其他相關成員也要受到牽連而接受同樣懲罰,因此團體會在叛亂的個人引起政府的注意之前,就出面制止。同時,由于'喧嘩兩敗' (吵架不論是非,一律各打五十大板)政策的推行,減少了法律糾紛,因為它規定糾紛的雙方對爭端負有相同的責任。因此,如果相鄰領主由于土地所有權而起了爭端,又不能達成和解,那么國家將會沒收雙方的土地。 日本室町時代“應仁之亂”示意圖 15世紀初,幕府將軍繼承人爭端導致了“應仁之亂”,引起了室町幕府的動蕩,致使其政權早在15世紀60年代就開始分崩離析。隨著國家政權陷入混亂,地方大名崛起,在個人領地各行其政,法律系統再次瓦解。這些成為武家法度的地方法律,主要以鐮倉和室町將軍頒布的國家法律為基礎,并根據各個大名的家族傳統做出補充。這些法律嚴格劃分了領主和家臣的職責,以及領主管理在其領地生活工作的百姓的權力。領主同時立法,嚴令禁止平民未經許可開墾土地,并嚴格限制平民出入其領地。 日本安土桃山時代示意圖 日本安土桃山時代的法律在室町幕府正式垮臺之后,安土桃山時代開始了。此時,由日益強大的大名頒布的地方法律,依然是法律體制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 日本政局十分不穩,領地頻頻易主,使任何一套法規都難以長久實施。因此,常有濫用土地所有權的情況發生,很多犯罪活動也未受到懲罰。然而,即使對于最桀驁不馴的武士,名譽也十分重要。并且,至少在武士階層內部,在敵對大名之間發生小規模戰役時,如果出現違背傳統武士道德的行為,也都能予以迅速處理。 日本在15、16世紀時的動亂,終于在17世紀早期德川家康統一全國后宣告結束。家康恢復幕府統治,開辟了日本史上最長的一段和平穩定時期。隨著中央集權新政府的建立,一套新的國家法律隨之出臺,隨著日本社會步入和平繁榮,這套法律體系也日益完善。在江戶時代,社會階層結構發生了很多變化,尤其是武士階層,此時他們卸下劍甲,成為和平時代幕府的管理者。由此,德川將軍頒布的法律,也旨在明確界定社會階層,并賦予統治階層更大的權力。 豐臣秀吉畫像示意圖 日本江戶幕府的法律在江戶時代之前的日本內戰時期,領主與家臣的區別變得模糊,但在豐臣秀吉的領導下開始變得明晰。豐臣秀吉在1588年實施了第一次“刀狩令”,其目的是解除鄉村百姓的武器,從而消除叛亂的可能性。這些舉措大半都很成功到江戶時代伊始,只有武士貴族帶刀,且只是貴族身份的象征。 德川家族也給武家(武士階層)制定了一套新的法規,這些法規令人聯想到鐮倉幕府頒布的法律。這些稱為'武家諸法度'的法規,鞏固了幕府對旗下大名的控制,意在依照儒家理想社會的原則,建立江戶時代的社會等級秩序。歷史證明這套最初的法律體制非常有效,因為到1705年左右,它已深深地融入日本的社會文化之中。 日本幕府政權示意圖 日本幕府通過頒布一系列法律限制朝廷及貴族的特權,管理宗教機構的活動,鞏固政權。幕府安排天皇和朝廷忙于文化和學術事務,而把行政職責留給自己。同時宗教組織也受到密切監視,以確保它們沒有滋生與幕府不和的情緒。在江戶時代早期,德川幕府為鞏固其統治所采取的最后一項措施是,要求大名每隔一年到江戶覲見將軍。這意味著,每位大名都需要舉家遷到都城江戶,本人也要在江戶的宅邸和下屬家臣所在的藩國輪番居住,當大名居住在自己所屬的藩國時,要把家人留在江戶,作為幕府的人質,以表忠心。 江戶時代日本港口示意圖 在江戶時代,隨著時間的推移,日本受到越來越多來自外國列強的壓力,他們要求日本開設貿易港口,允許商品貿易和思想交流。這些侵擾對德川幕府十分穩定的統治造成了威脅。因此,幕府方面達成一致意見,決定杜絕切外來影響。這項政策被稱為鎖國政策,其中包括立法限制出入日本國境,禁止在16世紀早期進入日本的基督教傳教士的活動,禁止從歐洲進口科學書籍和其他資料,并要求將生于外國的日本人和外國人的子女驅逐出境。 所有這些規定,幾乎都包括在1633年首次頒布的十七條鎖國法律中。其他的鎖國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根除日本的基督教,包括1605年左右的宗教裁判《宗門改》和早在16世紀晚期就頒布的反基督徒法律《禁教令》。 日本江戶時代德川家族示意圖 在江戶時代的日本,農田的耕種也是件重要的法律事項,德川家族諸位將軍頒布了數項法律,管理農田的使用和農產品的賦稅。偶爾,將軍因一時興起,也會通過帶有宗教含義的法律。例如, 1685年,德川綱吉因其子之死而感到內疚,通過了憐憫生物的諸法律。臨近18世紀尾聲的時候,幕府制定了一套法律條文,來幫助地方官員確定平民違法應受的合理懲處。 這些法律條文包括建立稱為'人足寄場'的勞教所,這是關押罪犯以及安置無家可歸的乞丐和流浪者的監獄的前身。最后,在明治維新前夕,幕府走向衰落的幾年中,幕府實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恢復幕府的財政支付能力,并緩解實行了數年的嚴格等級制度所產生的階級緊張局勢。因此,日本享保改革、寬政改革和天保改革中的法律規定,大名要繳納新的賦稅,救助已飽受饑荒之苦的農民階層,并剎住貴族統治階層的奢靡之風。 江戶時代外國商船進入日本港口示意圖 最終,高度完善的德川家族法律系統并不足以維系幕府內部秩序,也不能使國家團結一致。從1853年美國海軍準將“培理”進入日本港口開始,外國商船和外交官靠武力進入日本港口,面對這樣突如其來的外界的影響,這個國家出現了極大的分歧。盡管如此,很多德川法律體制所取得的功績并未被忽視,因為很多江戶時代的政策都被明治維新的領導者所采納,并構成了日本現代法律體制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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