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相信:每一個案件能打到最高院,都包含著不一般的內容,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結晶,所以我們懷著“追劇”的熱忱,一路緊跟最高院的最新案例! 摘 要 違反法律強制性效力的合同,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不存在解除,訴諸法院不予支持。 案 例 來 源 《新疆臨鋼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金核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5】民二終字第167號) 裁 判 要 點 案涉《合作勘查開發協議》雙方雖已履約兩年多,但因涉案礦區位于自然保護區內,探礦開發行為嚴重影響自然環境,故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合同無效后金核公司應當返還臨鋼公司探礦合作補償款3500萬元。 裁 判 原 文 金核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臨鋼公司與其簽訂《合作勘查開發協議》后,認為雙方合作開發的項目位于保護區,違反了協議第6.2.3條“不在冰川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可能影響礦山開發的區域范圍內”的約定,提出解除協議。金核公司認為,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實際履行,臨鋼公司此時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1、確認臨鋼公司解除《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行為無效;2、確認《合作勘查開發協議》有效,金核公司無需退還臨鋼公司已支付的礦權合作補償價款350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臨鋼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2011年10月10日,臨鋼公司與金核公司簽訂的案涉《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該協議已實際履行,臨鋼公司按約向金核公司支付了3500萬元,雙方按約共同出資設立了項目公司--塔什庫爾干縣金核昆侖資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臨鋼公司亦委托地質調查院對新疆塔什庫爾干縣烏如克鐵多金屬礦進行了地質勘查。臨鋼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涉礦權的地質勘查工作受到過干預、阻止等不利因素的影響。自雙方簽訂協議至提起訴訟,該協議已履行了約兩年半的時間。 關于案涉《合作勘查開發協議》應否解除的問題。根據《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內容,協議生效后,案涉礦權的后續普查、詳查、勘探工作均由臨鋼公司出資進行,臨鋼公司保證在協議簽訂后即加快對案涉礦權的勘查工作,并保證后續普查、詳查、勘探階段的全部資金投入。金核公司則承諾,案涉礦權不在冰川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可能影響礦山開發的區域范圍內。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書面確認后本協議終止;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導致另一方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根據2013年12月6日保護區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案涉礦權所屬區域均在保護區范圍內。對案涉礦權所屬區域在保護區范圍內的事實,以及在案涉合同簽訂前保護區就已設立的事實,金核公司與臨鋼公司均予以認可,而政府相關部門在設立保護區時應對保護區的相關信息資料予以公示,該信息資料均系公開的公眾信息,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可自行獲取。因此,對于案涉礦權在保護區范圍內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均應當明知。雖然案涉礦權位于保護區范圍內,但案涉合同履行兩年多的期間,臨鋼公司未向金核公司提出過異議,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勘查工作受到了影響。雙方在案涉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可能影響”未明確約定可能影響的具體內容,屬約定不明。案涉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確認后協議終止;因一方嚴重違約而導致另一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box-sizing: border-box;">金核公司并不存在上述約定所稱的嚴重違約行為,不足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由此可見,案涉合同并不存在雙方約定的應當終止或解除的情形。故,一審法院依法對金核公司確認臨鋼公司解除案涉協議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臨鋼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 (一)關于案涉《合作勘查開發協議》應否解除的問題。 《合作勘查開發協議》項下的探礦權位于新疆塔什庫爾干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范圍內,該自然保護區設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礦權取得在后,從協議第6.2.3條關于“乙方保證取得的上述探礦證……不在冰川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可能影響礦山開發的區域范圍內”的約定來看,雙方當事人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允許進行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吨腥A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金核公司主張,案涉礦權雖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但處于實驗區和緩沖區,依法允許勘探?!吨腥A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苯鸷斯局鲝執降V屬于“等活動”的范圍。本院認為,開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明令禁止的行為,顯然不包含在該條例第十八條所允許的活動范圍內。金核公司的該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因此,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探開發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如果認定該協議有效并繼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合作勘查開發協議》應屬無效。一審法院認定該協議有效并判令雙方繼續履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無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問題,故對金核公司要求確認臨鋼公司解除《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行為無效的本訴請求,以及臨鋼公司要求判決解除《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反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二)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無效,臨鋼公司基于該協議向金核公司支付的3500萬元礦權合作補償價款,金核公司應當予以返還。臨鋼公司在《合作勘查開發協議》履行期間,與喀什地區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新疆塔什庫爾干烏如克鐵礦普查項目道路施工工程項目合同書》及《補充合同》,委托后者為案涉勘查項目修建道路,該道路已物化為礦區財產,應由金核公司予以補償。臨鋼公司為此支付的工程款中的250萬元有加蓋銀行印鑒的付款憑證為憑,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303.86萬元修路費用以及臨鋼公司主張的328.815萬元勘查費用、150萬元礦山道路通行維護費,相關付款憑證為臨鋼公司自行打印的電子回單,未經銀行蓋章確認。金核公司在一審質證中提出,電子回單可以自己打印,但應當去銀行補蓋印章,對其真實性并不認可。臨鋼公司在二審中仍未就此補強證據,其付款憑證的真實性不能確定,本院不予認定。臨鋼公司主張的5702257元工程費用、管理費用損失是項目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費用支出,付款人均為項目公司,而臨鋼公司及金核公司在項目公司成立時均有注資,不能僅認定為臨鋼公司的損失,該部分款項應在項目公司清算時另行解決。臨鋼公司在合作前未對礦區位置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便盲目投資,對《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的無效具有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資金利息損失,故對其上訴主張的約665.33萬元利息損失,不予支持。臨鋼公司主張律師費用的依據為《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第7.2條的約定,現該協議已被認定無效,律師費用應由臨鋼公司自行承擔。金核公司的探礦權仍在其名下,不存在返還問題。臨鋼公司應將該礦的經營管理權交還金核公司。金核公司如因《合作勘查開發協議》無效而遭受損失的,可另案主張權利。 關 注 我 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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