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亦即,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有在出現上述四項規定情形時,離婚無過錯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而現實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大多婚外情并不同居在一起,也不構成重婚,導致實務中即便出現婚外情的一方在外有了私生子,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也無法主張損害賠償。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筆者相信這種情形有望改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比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增加規定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時,無過錯方有權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那么哪些情形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可能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夫妻一方與他人存在婚外情并生育子女,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等情形,應當屬于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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