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每日一稅】 營改增納稅人未抵扣資產 改用于可抵扣項目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概況 北方吉祥公司是營改增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20日外購一棟住宅房屋擬做員工宿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45.62萬元,價款912.40萬元,折舊年限25年,6月份進行勾選認證、申報抵扣并做了進項稅轉出處理。2016年7月因公司經營的需要將該樓做辦公室,問其進項稅能否抵扣? 稅務分析 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2.稅收分析 營改增前,固定資產的用途發生改變,從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其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無相關規定。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為確保不屬于抵扣范圍,或不符合抵扣憑證管理規定的稅額不進入抵扣鏈條,15號公告對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相關進項稅額的處理方式,與財稅〔201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需特別關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在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5號公告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2016年5月1日以后發生用途改變,重新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如下方法處理: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營改增納稅人未抵扣資產改用于可抵扣項目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營改增納稅人未抵扣資產改用于可抵扣項目,需要找準抵扣時點,才能提高增值稅的抵扣效益,尤其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 因此,本案的房屋改變用途,其進項稅可以抵扣,抵扣額度留給讀者根據15號公告規定自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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