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諸多行為對小區環境秩序建設有著重要影響。條例明確規定了13項小區內禁止實施的行為和相應的處罰規定,6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對這些行為進行了梳理。
以《條例》方式具體明確禁止行為及處罰規定,具有較好的示范引導作用。

處罰:區住建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區住建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
行為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給予責令拆除或者回填、罰款等處罰。
行為四:違反國家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行為五: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處罰: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由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為十:擅自通過設置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和亂堆亂放雜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處罰: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的罰款;占用、堵塞、封閉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損壞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