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理解法條,一定要有三段論意識,即任何法律規定,都是一個一般性的原則(大前提)以及一個附屬于一般性的原則的特殊化陳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個符合一般性原則的特殊化陳述(結論)的過程。
以“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這一法律規定為例,在得出兄姐撫養弟妹這一法律后果時,一定要充分理解其法律構成條件,即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且兄姐有負擔能力、弟妹尚未成年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作為法律概念,父母雙亡、弟妹尚未成年都好理解,但什么是“父母無力撫養”?父母都是“低保戶”,是不是構成了“父母無力撫養”?法律上并未將兩者化為等號。視頻里給出的“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推出了“一孩需要撫養二孩”,混淆了法律概念,這種以偏概全的“普法”,屬于誤導民眾。
司法實踐中,從來沒有父母吃低保就是等同于“無力撫養”的證明標準。根據《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06號),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在司法階段,通常采用的是“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認定標準,來界定“無力撫養”。符合這個標準的,情況極少,而且證明難度相當大,父母吃低保,只是構成參考的條件之一。父母吃低保,根本不足以得出父母“無力撫養”的法律認識,也不足以獲得法院支持一孩需要撫養二孩的法律支持。
法律規定,很少有直接出現現實情況與法律后果一對一的推斷關系。得出唯一的法律責任的前提,往往是需要符合社會上千變萬化的現象歸納出來的法律構成要件,即使符合了其中之一的法律構成要件,還有排除法條中特殊情況下的排除條件。普法,不能簡單化的拿出其中的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告訴民眾,必然的會得出法律后果。
分析法院判決更復雜。經常有人會問,別人被車撞成了四級傷殘怎么獲賠了七八十萬,我被撞成了四級傷殘,怎么法院才判四五萬,這分明是判決不公。這里面,其實是沒搞懂盡管都是四級傷殘的損害后果,但造成事故發生的責任過錯不同,肇事者承擔的賠償數額也就不同。
那些不看具體法院判決依據的具體情況,只拿出法院認定的一部分事實,告訴民眾,只要構成這個條件,法院就那么判決的,要么是法律知識不行,要么是坑人別有用心。就如上文中的普法報道告訴民眾,父母是吃低保的,“身體和經濟情況沒有能力將孩子養好”,就會在法院獲得“一孩撫養二孩”的司法結果,將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嚴苛,司法掌握標準更嚴的社會現象以“普法”名義簡單化的向社會普及,由此引發社會恐慌,質疑司法保準,貽害社會不淺。
隨著法治社會建設口號的鋪天蓋地,良莠不齊的各路人馬紛紛加入了普法大軍和以普法為噱頭的吸睛大軍。本是法律構成要件專業化、司法適用考量復雜化的司法案件,被“精煉”成了幾十秒的普法視頻、奪人耳目的普法標題,引得社會民眾一陣陣心驚,真不知是普法,還是亂法。
很簡單的方法測試,這個視頻里的律師,如果父母是吃低保的,能否保證自己代理,會在法院獲得一孩撫養二孩的訴訟結果嗎?如果不能,那就是典型的忽悠性“普法”了。社會上繼續法律幫助的人士,一定要注意和遠離不講具體情形只將法律后果的標題黨的“普法”、“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