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明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核實。 這是公安部連續3次對公安派出所工作范圍出臺的規范。同以往不同的是,這個規范是聯合12家單位共同做出的,因此更具有約束力和指導意義。 此前,公安部還對110接處警工作進行了規范,對公安機關接處警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不屬于公安管轄的報警進行了排除性的規定。 兩項改革無疑是在透露出一個信號:讓民警從非警務活動中解脫出來,真正把精力投入到維護公共安全的事務中。 然而,有人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公安機關放棄了“為人民服務”的理念,認為百姓將來到公安機關辦事更難了,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更是認識論中的偏向。 公安機關是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秩序的生力軍,打擊和管理的職能并駕齊驅。從現實工作的情況看,我們用世界上占人口比例最少的警力,維護著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治安。警力,無疑是奇缺的社會資源。 有一些部門凡事都要求群眾到公安機關開具證明,比如有的領取養老金,非要當事人到派出所開具“本人活著”的證明;有的為證明相互關系,非要派出所開具“我媽是我媽”的奇葩證明,讓人莫名其妙,這實質是推脫責任的行為,危害是助長了一些部門和一些人的懶政,也讓那些行使公正職能的部門職業屬性得不到充分發揮,造成了社會管理的紊亂。 更有甚者,有的涉及物價、工商、稅務等本該屬于相關部門管理的工作也要求公安去做,而這不是警察的專長,處理不好還要受到社會的譴責,在哈爾濱和青島高價大蝦事件公安民警飽受批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近年來,不少黨政部門領導調入公安機關,這些同志政治堅定,思想過硬,但缺少對公安工作基本規律的認識和對公安業務的了解,他們心目中存在著“要多為百姓辦事”的樸素情懷,但卻不知道從事非警務活動對公安工作的危害,他們讓民警做了很多不該由公安管轄的事情,讓民警脫離本職到處為群眾“做好事”,民警本身怨氣十足,群眾也不甚滿意,社會反應也不好。 好民警“馬天民”曾經作為一個時代的符號,激勵過一代又一代的人民警察,他的精神已經融入了公安傳人的血脈中。同時我們也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們處在和馬天民同志不同的時代,我們需要繼承馬天民的精神,但不該不分時空地照著他的樣子來。警力是有限的,人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好事”做多了,民警的“血性”就少了,社會秩序就亂了。當然,在可能的情況下多做些有益于社會的事情也應當鼓勵,但不該以犧牲警察的職能為前提,警察做好警察的職能才是真正的愛民。 我們真該為公安部等12家單位出臺的改進和規范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叫好,讓人民警察回歸天然的屬性時不我待。干警察的不該放棄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去履行“好人”的職責,干啥的,就要吆喝啥,這樣社會才會有序,反之就會亂套,您說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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