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虛假訴訟行為中的“惡意串通”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這是構成虛假訴訟的行為之一。在高檢和高院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除上述條款中有“惡意串通”外,還有“夫妻一方”、“公司董事監事等之間”、“與被執行人”、“侵權等其他行為”中都有“惡意串通”的表述。 “惡意串通”是虛假訴訟的主要行為之一,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證明“惡意串通”,這是權益受損方維權時非常棘手的問題?!皭阂獯ā笔且环N主觀心理狀態,當事人直接承認,這是最簡單的證據。但一般“惡意串通”的當事人既然已經串通了,也不會直接認可,這就需要我們在其他證據方面下功夫。 “惡意串通”屬于一種評價結論或者評價證據,他本身是很難被直接證明的,而是需要通過對其他相關證據進行綜合評價,進而得出一個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結論。所以要證明“惡意串通”,就要搜集與此相關的、可以推斷出惡意串通的證據。這些證據搜集整齊了,自然就能得出“惡意串通”的評價結論。 那些證據可以用來評價“惡意串通”? 一、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證據。身份關系是惡意串通的前提,有一定身份關系才會串通。例如當事人雙方是同學關系、夫妻關系等;二、虛假訴訟動機的證據。例如為逃避債務的惡意串通,關于存在債務的證據就能證明其存在虛假訴訟動機;三、當事人捏造法律關系的疑點證據。例如:雙方捏造民間借貸關系,就搜集其民間借貸資金流水、來源、用途方面的證據。如果出借人給借款人匯款前的資金來源是案外人轉入出借人的,而且這個案外人與借款人也是親戚或朋友,這樣的疑點就比較明顯,為什么案外人不直接匯錢給借款人?結論就是:為了制造一張用于虛假訴訟的流水單;四、訴訟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能力證據。例如當事人雙方捏造的是工程欠款糾紛,但證據顯示雙方之間涉及的工程不存在或工程存在但施工方另有其人,這也可以推斷出“虛假訴訟”結論。五、其他證據。 總之,“惡意串通”是評價性結論,只能依據其他相關證據推斷或者評價出這樣的結果。面對這樣的案件,一味的想找到雙方通話錄音、談話記錄甚至詢問筆錄等,這就等于走入證據的死胡同了。 注:本文圖片攝自s101省道。歡迎來新疆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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