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管理,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要求,我們起草了《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市民政局。 聯系電話:010—65395963 傳 真: 010—65395964 郵 箱:liangdongping@mzj.beijing.gov.cn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以下簡稱驛站)建設運營管理,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驛站在完成日間照料、呼叫服務、助餐服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務功能基礎上,可拓展開展市場化的養老服務,滿足社會上普通老年群體個性化、市場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各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驛站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服務、應急救援和巡視探訪等服務。 第三條 驛站建設應堅持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原則。 對于無驛站的城鄉社區,街道(鄉鎮)在不能無償提供設施的情況下,應主動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獲取土地或設施建設驛站,或者是通過給予租金補貼的方式吸引和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運營驛站。租金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市場行情,按照300平米建筑面積給予補貼,小于300平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區級財政列支。 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建設的驛站,嚴禁街道(鄉鎮)變相向驛站收取保證金、租金、贊助費等費用。 第四條 各區民政局應指導街道(鄉鎮)與屬地養老照料中心、驛站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的功能分工、權利義務、委托運營年限,細化驛站的服務職責和考核辦法,推進養老服務聯合體建設。 驛站委托運營期限原則上應為3年。 第五條 驛站的運營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五年及以上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經驗,屬地養老照料中心的法人優先; (二)連鎖運營養老服務機構5家以上,連鎖運營機構中具有三星級及以上的機構法人優先; (三)近一年內沒有失信信息記錄,未出現提供虛假服務流量信息、冒領運營補貼情形。 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提倡連鎖品牌機構承接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運營。 第六條 驛站在完成法人登記后即可開展為老服務活動,但應當在開展為老服務后的10個工作日以內向驛站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及相關材料,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 第七條 各區應將驛站運營主體法人備案信息及時歸集至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并加強日常信息的管理維護,作為后續運營扶持、監督管理依據。 第八條 按照養老服務區域無縫銜接、服務人群全覆蓋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每所驛站服務的責任片區。 每所驛站的責任片區所覆蓋的最高人口規模不超過2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超過8000人。 第九條 區民政局應指導街道(鄉鎮)統籌考慮區域內老年人分布密度、驛站及養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驛站規模等因素,科學劃分驛站責任片區。 全市驛站未能覆蓋的社區,區民政局應督促街道(鄉鎮)統籌協調附近的養老機構和驛站,就近拓展服務范圍,延伸服務半徑,并盡快提供設施建設驛站。 第十條 驛站應在醒目位置公示責任片區范圍以及所提供的養老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監督電話。 第十一條 驛站應主動與責任片區對應的居(村)委會對接,建立責任區域內老年人服務檔案并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做到“一人一檔”。 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基礎信息、健康信息、評估信息、服務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務信息等內容。 第十二條 區民政局要指導各街道(鄉鎮),將驛站地址、聯系方式及所提供的為老服務內容、收費明細、監督電話等信息在責任片區的社區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建立驛站運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制度,明確驛站在運營管理及為老服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四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違規倒賣、出租、出售、轉讓驛站經營權。 第十五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擅自改變設施用途。 第十六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個月以上不開展服務。 第十七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提供虛假服務流量信息、冒領運營補貼。 第十八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發生毆打、辱罵老年人等欺老騙老虐老行為,從事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孝老敬老的行為。 第十九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以任何形式開展賭博、宗教迷信、色情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十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開展虛假宣傳保健功能,開展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保健食品廣告,以各種方式欺詐銷售保健食品,或為其他經營主體推銷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假借介紹保險產品名義,向老年人推銷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財、P2P網絡借貸、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誘老年人出資購買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老年人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第二十三條 嚴禁驛站運營方從事與為老服務無關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驛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服務提供規范、服務質量控制規范、運行管理規范。 第二十五條 收住臨時托養老年人的驛站,應參照執行養老機構管理相關標準,并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養老護理員。 鼓勵符合條件的驛站升級成為養老照料中心。 第三十六條 驛站應當向責任片區內老年人公開承諾營業時間,采取預約方式合理安排上門服務時間,鼓勵為責任片區內老年人提供24小時應急援助服務。 第二十七條 驛站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規定享受運營補貼、稅費減免、購買綜合責任保險等政策優惠。 巡視探訪、精準幫扶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在同等條件優先由驛站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再享受運營補貼。 有需要的朋友們請聯系小編:17729780859 第二十八條 各區要參照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模式,發揮街道(鄉鎮)對居家養老服務統籌作用,支持驛站連鎖品牌運營。 第二十九條 鼓勵現有驛站增設社區護理站,現有社區護理站增設驛站,為長期臥床或有其他護理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礎護理、康復護理等醫療服務。 不具備醫療條件的驛站,應與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密切協作機制,進一步規范服務項目、服務頻次。 第三十條 全面推行驛站星級評定制度,建立驛站星級評定結果與運營補貼掛鉤機制。 第三十一條 驛站應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及院內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營。 第三十二條 驛站的日常安全監管應落實屬地責任,由街道(鄉鎮)對驛站進行統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實,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驛站要自覺接受、積極配合屬地各專業主管部門的檢查,按照相關部門的整改建議抓好整改落實。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持續提升驛站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五條 驛站運營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區民政部門應予以警告并責令其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享受補貼的資格一年: (一)一年內三次及以上服務對象投訴驛站服務質量問題且核實后情況屬實的; (二)服務定價明顯高于市場參考價格的; (三)違規使用政府扶持補貼資金的; (四)星級評定或績效考核中發現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第三十六條 驛站運營管理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區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運營商退出運營或撤銷服務商運營資格: (一)違反驛站負面清單及相關禁止性規定的; (二)經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仍未達標的; (三)在民政部門備案后,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開展服務,或者在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上連續三個月以上沒有服務流量數據的; (四)出現特別嚴重失信情形,被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的。 第三十七條 驛站運營商申請退出或被撤銷服務資格的,街道(鄉鎮)或區民政部門應按以下程序變更運營法人: (一)街道(鄉鎮)應及時受理,清理登記移交資產,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部門報備退出情況; (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遴選接續運營商,在明確退出后三個月內完成運營交接工作,及時通知銀行辦理POS機變更法人賬號信息; (三)接續運營商應于完成運營交接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完成備案手續; (四)區民政部門應在完成運營管理權交接后及時內向市民政局報備,并在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變更驛站法人信息。 第三十八條 各區民政局要建立驛站運營商退出后建設補貼資金追繳機制,領取建設補貼資金的驛站運營服務未滿5年的,退出時應按未滿年限每年20%的比例追繳建設補貼資金。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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