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雙十一”剛過,預付定金,跨店滿300減40、滿200減25,免進口關稅……復雜的促銷活動不僅忙壞了消費者,也為電商的財稅處理帶來了挑戰。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轄區內有300余家電商企業,每年“雙十一”前后都會接到很多政策咨詢。為了方便相關企業掌握,筆者對商家可能遇到的稅收政策問題作了解答,以供參考。問:我公司是淘寶上的一家電商,參與了預售活動,從10月21日零點開始陸續收到買家支付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確認收入?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預售行為本質上是以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因此,根據淘寶規則,買家在11月支付尾款,除特殊貨物外,商家應在收到全款發貨后確認增值稅收入。問:我公司參與了跨店滿300減40的活動,同時還為店鋪會員提供50元無門檻優惠券,因此一件原價300元的產品,買家僅需支付210元。這種情況下,我公司該如何確認收入?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商家在開展滿減活動時,應規范發票開具,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金額欄分別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額確認收入。問:為吸引流量,我公司推出了兩種營銷活動——關注店鋪抽獎送熱銷商品和直播間送現金紅包。請問舉辦這些活動,我們需要關注哪些涉稅問題?答:上述活動需關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具體來說,增值稅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開展抽獎送禮品活動,商家須繳納增值稅,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禮品移送當天。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開展抽獎送禮品活動,商家還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應按照禮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因此,商家贈送的禮品、現金紅包均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問:我公司是一家跨境電商企業,主營韓國、日本化妝品零售進口,經常有買家咨詢商品是否含稅、誰來繳稅等問題,請問該如何答復?答: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以及《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的規定,目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以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基于此,商家可以這樣回復買家: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文:中國稅務報 作者:孫姣娜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