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2020-11-23 06:13 ●關鍵詞 遺囑效力 意思自治 ●概述 家庭財產繼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財富傳承,也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對于繼承來說,依據法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是遺囑人在具備遺囑能力時,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死亡前可以加以變更、撤銷。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不乏遺囑人生前訂立了多份遺囑。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哪份遺囑進行繼承,引起了很多糾紛。民法典繼承編中對于繼承進行了修訂,這些新變化將對遺囑繼承產生重要影響。 ●案例 老王有一兒一女,名下一房一車。老伴去世得早,老王的兒子沒有正式工作,因為擔心自己去世后孫子沒有地方住,老王寫了一份遺囑,將車子給女兒,房子給兒子。后老王生病,只有女兒盡心照料,老王又到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把車子給兒子,房子給女兒。 又過了幾年,老王明顯感覺身體一日不如一日,最終還是擔心孫子沒有地方居住,趁兩個老友來看他,便讓老友幫忙代寫了一份遺囑,確定把房子給兒子,車子給女兒。不久,老王去世,兄妹兩人收拾遺物時發現了三份遺囑。兒子把女兒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房子。 ●法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專家說法 于東鎮(內蒙古鼎印律師事務所律師) 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治 “人到最后時刻,心里還在意的人和事,就是這輩子最寶貴的財產。遺囑是提醒自己活著的時候,珍惜這些人和事。”近期90后立遺囑事件頻上熱搜,“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個先來”是遺囑年輕化的主要原因。隨著觀念轉變,訂立遺囑在很多人看來也不再是一件晦氣的事。正因為對生活充滿熱愛,才要提前規劃人生。 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證遺囑大于其他公證遺囑,其他公證遺囑大于其他種類遺囑。 因此在前述已經發生的案例中,法院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最終認定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女兒繼承房產,兒子繼承車輛。 明年民法典生效后,類似情形將會有不同的裁判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新舊法對比可知,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我國遺囑制度立法理念的轉變。 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被確認為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其余形式的遺囑不得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變更。民法典規定,遺囑效力確定的基本依據是遺囑意愿表示時間的先后,而非經公證與否。因為公證遺囑有著規范的辦理程序,要想對其進行撤銷或變更,同樣面臨復雜的流程。如果立遺囑人遇到緊急情況,又有新立遺囑的意愿,嚴格的程序便成了障礙。如果仍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依據,將難以充分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共有六種遺囑形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新增的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也是本次修訂的亮點。這兩種形式使得遺囑的法定形式更加豐富。 民法典頒行后,立遺囑將變得更加便捷,能更好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順應了時代發展和民眾對遺囑形式多樣性、便捷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官更加準確判斷遺囑效力,統一裁判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遺愿,但并不意味訂立遺囑沒有任何限制。遺囑人所立遺囑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訂立時需有見證人在場。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采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11月23日 09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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