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王某于2009年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到2013年屆滿。2014年,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再次抓獲,指控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實施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 那么,該如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呢?能不能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還是單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 一、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 《刑法》第七十七條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四百五十八條,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只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 (二)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以前(宣告緩刑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 (三)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緩刑執行規定,撤銷緩刑,具體包括: 1、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法條分析,發現漏罪,可能導致撤銷緩刑的結果,但前提是:考驗期內發現漏罪。如果在考驗期外發現漏罪,就需要撤銷緩刑。 二、裁判觀點 案例一,李某2009年8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4年2月17日李某被民警當場查獲。公安機關指控,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為滿足心理需要委托被告人安某為其偽造了一本姓名為李某的假警官證。 法院認為:緩刑考驗期屆滿后發現被告人李某有漏罪,依法不予撤銷緩刑。 案例二、馮某2014年1月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2015年3月31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指控,馮某于2010年7月13日至2013年12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法院認為:馮某于2014年1月22因犯賭博罪被判處緩刑一年,而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偵查,即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有漏罪的,不屬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撤銷緩刑的情形。 三、小結 綜上所述,在緩刑考驗期限屆滿發現在宣告緩刑之前還有其他的犯罪沒有判決,不需要撤銷緩刑。 但是,如果宣告緩刑之前開始實施犯罪,延續到緩刑考驗期內繼續實施犯罪,則屬于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情形,會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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