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刑事程序的目的,曾是為了獲取供詞:開始是刑訊,刑訊被廢除之后則用“謊言處罰”。前者是提前告知被告人,如果說真話就可免受皮肉之苦,后者則因為被告人說了假話,而通過精神折磨的“糾問技巧”迫使他說真話:包括突襲、智取、疲勞戰(zhàn)術。 ——《法學導論》 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口供的形式合法性判斷其實就是口供取得、運用過程中是否合乎法律的程序性形式性要求。如取供的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履行權利義務告知程序、口供筆錄是否合乎形式要求等等。口供的實質合法性則要求獲得口供的手段合法,確保口供自愿性,口供獲得過程文明、理性、合法。 ——樊崇義《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口供問題研究》 暴力性刑訊逼供行為對于偵辦人員而言風險極大,得不償失。有鑒于此,有些偵査人員可能采取的是諸如不讓睡覺、長時間訊問等軟暴力的方式進行逼供,這樣既不會在被告人身體上留下任何傷痕,也不會導致其傷殘等嚴重后果,而在被告人心神恍惚、無法自持的情況下,能夠獲取其認罪的口供。由于我國在立法上沒有對單次訊問的持續(xù)時長和兩次訊問之間的間隔時長進行規(guī)范,從而為非暴力性逼供的存在提供了制度基礎,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xiàn)的諸多不規(guī)范情況,也是導致口供穩(wěn)定差的一個重要原因。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口供問題研究》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54條又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仔細分析條文,可以發(fā)現(xiàn)立法有意不明確規(guī)定引誘、欺騙收集的口供是否應該都予以排除,而只籠統(tǒng)規(guī)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應當排除。這就產(chǎn)生了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的口供到底要不要排除的問題。立法的這種模糊規(guī)定與偵査工作中威脅、引誘、欺騙與偵查謀略、策略難以區(qū)分有關。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口供合法性的要求是(1)訊問時必須有兩名偵查人員。(2)辦案人員行為文明合法,應告知所應有的權利如犯罪嫌疑人有辯護權。(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后對筆錄核實、簽名,行使確認權利。(4)訊問必須在法定時間、法定地點進行。(5)以同步錄音錄像為重點作為是否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依據(jù)。(6)強制措施與口供合法性判斷。(7)辯護權的保障。 自書供述分為紀委辦案階段的自書供述和刑事訴訟階段的自書供述,對二者的認識是不相一致的。在紀委階段的自書供述和在檢察階段的自書供述認識不同。不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被告人都認為在紀委階段的自書交代沒有證據(jù)價值。紀委辦案階段不僅高度封閉,而且不受刑事訴訟法規(guī)制,也沒有其他法律的規(guī)范。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承認,自書供述的自愿性就無法證明,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就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自書供述也是口供穩(wěn)定性的一個體現(xiàn)。實務中確實體現(xiàn)出有自書供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較少翻供,沒有書寫自書供述的翻供比例相對較高。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口供問題研究》 筆錄復制粘貼問題。運用電腦記錄,將一些相同的內容復制粘貼,造成筆錄內容表述雷同,是司法實務中出現(xiàn)的常見問題。一般情況下,復制粘貼只是一種瑕疵,并沒有影響筆錄的實質內容。實踐中,各方對目前司法的條件、執(zhí)法人員的能力等都抱有理解的態(tài)度,并不認為筆錄復制粘貼問題是非法證據(jù)。當然,如果復制粘貼超過一定程度,就會影響筆錄的真實性,基至影響筆錄的實質內容,其性質就可能發(fā)生轉化。 復制粘貼成為簡易可行的節(jié)省時間的方法,筆錄雷同現(xiàn)象便隨之產(chǎn)生。不過訪談中,不少資深檢察官反映出現(xiàn)這類錯誤的筆錄制作者以年輕民警居多,他們將之歸因于責任感的缺失、業(yè)務不熟練和能力不足。他們同時認為,辨別虛假筆錄的一個技巧就是看前后數(shù)次電子文檔筆錄的對比情況,過于完美、雷同的筆錄多半是值得懷疑的,可能就是辦案人員圖省事復制的結果。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口供問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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