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燈是船舶之間互相辨別船舶類別和航行動態的重要標志,是船舶采取避讓措施的重要依據,能有效避免船舶發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間或能見度低時。然而,航行燈的不規范使用或故障會傳遞錯誤信號,給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礙,不容忽視。 本期梳理了國內航行海船航行燈的重點要求,希望相關管理公司及時排查船隊航行燈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開展船員培訓,幫助船舶開展航行燈的自查自糾以及日常維護工作。 航行燈包括:桅燈、舷燈、尾燈、拖帶燈、環照燈、環照黃色閃光燈、操縱號燈以及閃光燈(不包括白晝信號燈)。 1、“桅燈”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線上方的白燈。 2、“舷燈”是指右舷的綠燈和左舷的紅燈。 3、“尾燈”是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 4、“拖帶燈”是指具有與本條3款所述“尾燈”有相同特性的黃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閃光燈”是指每隔一定時間以每分鐘頻率120閃次或120以上閃次的閃光的號燈。 7、航行燈控制器: (1)航行燈控制器:能對航行燈進行操作控制的裝置 (2)航行燈控制器應直接由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供電。若設有臨時應急電源時,航行燈控制器應直接由應急配電板和臨時充放電板供電。電氣聲響信號設備應能由主電源、應急電源和臨時應急電源(要求時)供電。 (3)船長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燈控制器應為下列故障提供報警:
1、基本號燈: 2、作業號燈: 3、首、尾均裝推進器的船舶,應額外再配備1 套桅燈、舷燈與尾燈。多種作業船舶應配齊相應的各種作業號燈。下列號燈如性能相同而安裝又能符合20規則8.2.3 要求,可無需重復配備: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號燈中的紅環照燈; ② 各種作業號燈中相同的號燈。 4、港口特殊規定或用船部門特殊需要的號燈,應予考慮配備; 5、專門裝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船舶及從事拖帶、頂推此類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號燈。 6、船長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燈、左右舷燈和尾燈應配有雙套或雙燈泡。 7、15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配1 盞白晝信號燈,并應配備備用燈泡2 只。非機動船不需配備。 1、號燈燈殼內部應涂無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號燈燈泡應經認可。 3、號燈的結構及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結構應便于拆裝、升降、更換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燈泡松動和脫出; (2)號燈應采用外部接線的方式; (3)除環照號燈外,燈殼頂部應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頭標志; (4)燈殼外部應有銘牌,內容包括燈名、能見距離、燈泡(或燈芯)規格、電源電壓、廠名、出廠編號、制造日期,以及檢驗單位的標志和認可號。小型號燈因條件達不到時,可用制造廠標志和檢驗單位的標志代替銘牌 (5)在透鏡或濾色片的邊緣處應刻有廠號和認可號; (6)應附有檢驗單位簽發的船用產品證書。1、環照燈的安裝 垂直裝設2 盞或3 盞號燈以共同組合顯示時:這些號燈的間距應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裝拖帶號燈的情況外,其中最低1 盞號燈應裝設在船體以上高度不小于4m 處;裝設3 盞號燈時,其間距應相等。 2.前桅燈的安裝: (1) 除操縱號燈及20規則8.2.3.1(4)所述外,桅燈應高于并離開其他一切燈光和遮蔽物。 8.2.3.1(4):當在低于桅燈的位置上不可能裝設本章8.2.3.11(操限船號燈) 與8.2.3.12(限于吃水船號燈)的安裝規定的環照燈時,這些環照燈可以裝設在后桅燈上方或懸掛于前桅燈和后桅燈垂向之間,如屬后一種情況,則應安置在與該船首尾中心線正交的橫向水平距離不小于2m 處; (2)前桅燈在船體以上高度應不小于6m;如船寬大于6m,則燈高應不小于船寬,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燈應裝在船舶縱中剖面上; 前桅燈應安置在離船首不大于船長的1/4 處。 (4) 如只配備1 盞桅燈,應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裝高度與前桅燈相同。 3、后桅燈的安裝: (1) 垂直位置:后桅燈應高于前桅燈至少4.5m。前、后桅燈的垂向距離應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況下,當從距離船首1000m 的海面觀看時,應能看出后桅燈在前桅燈的上方,并且分開。 (2)水平位置: 后桅燈應裝在船舶縱中剖面上。 前、后桅燈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2 船長,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燈的安裝: (1)垂向位置:機動船的舷燈在船體以上高度應不超過前桅燈高度的3/4,但不應低到受甲板燈光的干擾; (2)水平位置:機動船的舷燈不應安裝在前桅燈的前面,并應裝設在舷側或接近舷側處;被頂推船的舷燈應裝設在船舶前端。 (3)舷燈的遮板:舷燈應裝有無光黑色的內側遮板,并應符合本節8.2.1.4 的要求。 5、尾燈的安裝: 尾燈應安裝在盡可能接近船尾處 6、錨燈的安裝: (1)如僅裝設1 盞錨燈,應在最易見處顯示; (2)當裝設2 盞錨燈時,前錨燈應安裝在船舶的前部,后錨燈應安裝在船尾或接近船尾處,且前錨燈應高于后錨燈不小于4.5m。船長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錨燈應裝設在船體以上高度不小于6m處。 7、失去控制的船舶號燈的安裝: 2 盞紅環照燈應在同一垂線上。 8、拖船或頂推船號燈的安裝: (1)2 盞或3 盞桅燈應裝在同一垂線上,其中1 盞應裝設在前桅燈或后桅燈相同的位置。如裝在后桅上,則最低1 盞后桅燈高于前桅燈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4.5m。 (2)拖帶燈的安裝:拖帶燈與尾燈應安裝在同一垂直線上,上黃下白。 9、引航船號燈的安裝: 2 盞環照燈應裝在同一垂線上,上白下紅 10、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號燈的安裝: 紅、白、紅 11、限于吃水船舶號燈的安裝: 3 盞紅環照燈應在同一垂線上。 12、白晝信號燈的安裝: (1)應置于該燈制造廠提供的專用的小箱中,該箱應固定設置在駕駛室內易取又不妨礙操作通行之處,一般可設在駕駛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電源插座應在該箱附近,為其配備的柔軟電纜的長度應大于該電源插座至任何一舷邊的距離,也可為此目的而設置2 個電源插座。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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