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名下 沒有可供執行的房、車、存款 債權人就只能認倒霉? 近日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就執結了兩起被執行人 名下無財產的案件 劉某與曾某簽訂了租車協議,然而曾某一直拖欠租金。劉某催討無果,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曾某支付7000余元,但曾某未履行,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對曾某名下財產進行查詢,發現曾某僅有少量銀行存款,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執行法官發現曾某名下曾購買保險,于是立即下達裁定對曾某名下保險進行了提取。該案以此方式得以圓滿執結。 王某向賀某借款5萬元,在陸續償還了2萬余元后,剩余的2萬余元則遲遲不還,賀某多次催討未果將王某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約定王某于2020年7月底前向賀某一次性支付2.2萬元。然而王某仍未還款。 執行過程中,王某聲稱自己沒錢。但執行法官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名下有股票開戶信息,且在近期存在股票交易記錄,于是當即凍結了王某的股票賬戶,并且告知王某盡快履行,否則法院將依法將其持有的股票賣出。 考慮到股票被強制賣出可能導致的損失,王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會盡快履行還款義務。近日,在收到王某轉入的執行款后,執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對王某股票賬戶的凍結。 所以你明白了嗎? 除了房、車、存款外 以下六種財產也可被執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如果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有可提取的存款余額,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劃扣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第15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16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顚S?,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但如果能證明是非黨費資產,則可申請執行。 嚴格區分賬戶內的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只有自有資金才能被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于客戶擁有的財產權。 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可以執行。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自中國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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