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位同行的發文,說對方律師竟然代替自己的當事人簽名上訴,而且法院還立案受理了。很多網友評論說沒有毛病呀,特別授權代理包含了幫當事人上訴,自然也包括代理律師替當事人簽名。可事實上律師這樣做,既違背了律師執業道德操守,還可能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以民事上訴狀來說,代理律師與當事人簽訂了特別授權委托書不假,但是上訴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代理律師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結合法律規定來確定上訴的訴求。不能說未經過當事人審查確認,代理律師就替當事人簽字以后送至法院立案,萬一代理律師的訴請與當事人的真實想法不一致,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舉個例子,比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5萬元。被告對歸還本金100萬元沒有意見,只是對支付45萬元的利息不服,代理律師擅自將上訴請求定為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顯然是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會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特別授權中,也包含與對方和解。但是當事人對于和解是附帶條件的,而這些條件并不會明確的寫在授權委托書上。拿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主張賠償20萬元,代理律師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擅自以10萬元與對方和解,事后當事人追責,代理律師拿出特別授權委托書來抗辯。這樣的糾紛,我想當地司法局是不會認可代理律師的說法的。 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該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職業道德操守,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以文字游戲套路當事人、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僥幸逃脫了法律制裁,其名譽也必將受到嚴重損害,對長期執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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