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犯罪數額之辯護思路作者:林偉,上海靖之霖(杭州)律師事務所 隨著信息技術的深入發展與廣泛應用,互聯網逐漸成為人們生活與工作不可或缺的媒介,但同時也滋生出一系列形態各異的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有別于傳統詐騙案件,其犯罪主要行為、環節發生在互聯網上,電子證據成為該類案件的重要證據來源之一。因電子證據的儲存海量性、關聯信息隱蔽性、技術專業性等特性,使得案件的偵查難度加大,更難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但這也給辯護律師帶來了更廣闊的辯護空間。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辯護,多以罪輕辯護為主。罪輕辯護的關鍵,就是詐騙數額之辯。本文主要以證據難以全面覆蓋詐騙所得資金鏈條,從而減少涉案數額達到罪輕辯護的思路來敘述。 一、有關資金鏈條的證據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普遍都是通過銀行卡交易流水、開戶信息、轉賬信息等確定嫌疑人和受害人;再根據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交易流水確定涉案的金額、利潤分成等情況。
二、詐騙數額之認定 關于詐騙數額的認定,在辯護思路中需要考慮三個因素:第一個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犯罪集團的整體詐騙數額認定;第二個是案件中某個犯罪嫌疑人個體的犯罪數額認定。第三個是案件中不同層級人員的犯罪數額認定范圍有所不同。 (1)犯罪集團的整體數額認定,需要根據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輔佐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辭證據,犯罪集團詐騙賬目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書證,綜合認定詐騙數額。 (2)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個人詐騙數額的認定,是犯罪數額辯護的關鍵之處。按照最高檢發布的《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認定根據犯罪集團詐騙賬目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書證,結合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 (3)在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或團伙中,不同層級人員的犯罪數額認定亦有所不同。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詐騙集團或團伙的首要分子、普通業務組長、普通業務員以及認定為從犯的行政人員這四類不同層級的人員認定犯罪數額范圍有所不同。 三、詐騙數額之辯護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路數多樣,具體案情不同可做不同辯護思路: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使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脫離16年《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電信網絡詐騙意見》)適用的罪輕辯護等辯護方向,本文僅沿犯罪數額辯護這一條思路展開論述。 1.非參與期間數額的扣除。根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非參與期間數額的扣除,是減少涉案當事人犯罪金額的一大利器。對參與期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從兩個方面考慮:第一,從加入到離職(或被查獲)整體的參與期間內,對沒有參與詐騙行為,由詐騙集團他人犯罪所得的數額予以扣除。例如(2019)冀0633刑初279號案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入職時明確約定雙休日不上班,故應當將沒有參與詐騙的時段犯罪數額307648.06元予以剔除,獲得了法院的認定。第二,扣除涉案當事人入職前以及離職后,詐騙集團所得數額。例如(2019)浙0726刑初477號案中,被告人曹某未全程參與詐騙行為,離職已有一個月的時間,法院認定曹某離職期間的詐騙數額予以扣減。 2.不屬于違法所得數額的扣除。根據最高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的通知,其中犯罪數額認定第三款規定,認定犯罪數額需要根據在案其他證據,認定犯罪集團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違法所得”有無其他可能性。故排除不屬于違法所得數額亦是辯護律師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數額辯護的一個思路。具體何為非違法所得,筆者根據實際案例中的裁判舉例介紹。
3.來源和流向不明資金的扣除。對涉案當事人的詐騙數額認定,需要一套完整的資金證據鏈條來支撐,資金鏈條應當囊括款項的來源以及流向。對于來源和流向不明的資金,應當視為證據不足予以扣除。一、資金來源不明,予以扣除。在(2019)內2502刑初364號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翁某的30800萬元中,有部分金額為案外人的轉賬,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該筆款項的來源,故法院予以排除。二、資金流向不明,予以扣除。在(2020)湘0321刑初100號案中,公訴機關指控了被告人三起犯罪,其中在對第一、第二起犯罪指控中未能舉證證明所詐騙的錢流入本案當事人袁某,故法院支持了辯護律師的辯解意見撤銷了對當事人該兩起犯罪的指控。 4.其他證據不足數額的扣除。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套路多樣,細節復雜繁瑣,涉案數額扣除的辯護思路筆者不能在一文中羅列詳盡,此點做個兜底性的囊括。在(2019)甘04刑初16號案中,公訴機關在被害人未提及胡某的前提下,以書證國信建業賬戶明細認定胡某代被害人轉賬,屬于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扣除的情形。又例如在(2019)陜0202刑初57號案中,公訴機關未調取詐騙金額的交易流水,僅以被害人的供述就認定該筆款項為被告人詐騙所得,亦屬于證據不足予以扣除的情況。在具體案件中,還有許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款項不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些款項正是吾等辯護律師辯護的方向。 總結: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犯罪金額之辯,在司法實踐中能夠起到較好的罪輕辯護目的。筆者僅羅列了三種較為常見且在已有判例中取得較好效果的辯護思路,實踐中肯定還會有其他辯護思路,限于個人能力原因在此不能一一羅列。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適合此辯護思路,賭博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有關數額辯護的犯罪,稍加修繕亦可適用上文幾點辯護思路。例如12月26日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集資詐騙罪的量刑從5至10年改為3至7年,對辯護律師從犯罪數額方向的辯護更加有利。減低當事人集資詐騙犯罪數額,再佐以積極退贓將可能獲得從輕處罰甚至緩刑的機會。當然此文為筆者一家之言僅供參考,歡迎各位拍磚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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