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與外交銜級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外交職務級別與一般行政級別的對應關系? 有獎勵寫回答共2個回答 加百列windy 情感傾聽者 少些批判,多點傾聽 聊聊關注成為第1492位粉絲 對應關系參考如下: 大使本人在國內的級別最高者是副部、司、副司級。 公使及公使銜參贊一般是司、副司級,參贊是副司、正處級,一、二等秘書為處、副處級,三等秘書、隨員為正、副科級。 另外,總領事屬司、副司級,副總領事是副司、正處級,領事多為處、副處級,副領事、領事隨員則屬科、副科級。 一般來說,駐聯合國和常任理事國以及主要發達國家的外交官行政級別要高,武官軍銜也高。(沒有明確的對應關系,《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三章的規定,我國外交人員實行單獨的一套職務、職級晉升體系)。 1、駐聯合國、歐盟、日內瓦、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德國、日本、朝鮮、印度、巴西大使都是副部級,武官為少將軍銜。 2、駐其他國家大使是正司級,武官為少將或大校軍銜。 3、少數駐小國家大使是副司級,武官為大校軍銜。 4、公使、參贊、秘書以及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等行政級別以此類推。 擴展資料: 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權限決定: (一)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前項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國務院決定。 (三)總領事,由外交部決定。 (四)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副總領事以及其他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中,三等秘書、副領事以下職務,在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決定。 參考資料: 鳳凰網--外交官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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