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次的刑法修改被廣大網友熱議,今天我們來一起探討探討這個問題。 其實,當我看到這條新聞時,第一時間想起的是今年的一起特大案件——韓國第二個n號房10名嫌疑人被捕,最小嫌疑人年僅12歲。 由于屬于10周歲以上未滿14周歲的刑事未成年者, 屬于“觸法少年”, 因此只是受到保護處分,而不是刑罰。 “N號房事件”的惡劣程度人盡皆知,但因為他們還是孩子,即使犯下不可饒恕的惡行,依舊被法律庇護。但一個人之所以是人渣,從來不是因為他的年齡,而是因為他的行為和思想。 信息時代,孩子可以瀏覽到任何的信息,我們并沒有為孩子留出太多的緩沖空間。 尼爾·波茲曼的《童年的消逝》一書中提到,網絡時代的來臨使成人世界毫無遮攔地展露在孩子面前,大多數兒童被迫提前進入充滿沖突、性愛、暴力的成人世界。 這樣的情況帶來的后果是,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如果他們的認知并沒有成體系,并沒有得到成人的支持,一旦作惡,他們的欲望和手段,未必比成年人少。 在去年“13歲男孩奸殺10歲女孩”的惡性事件里,讓人背后發涼的是,這個男孩不是不知道這樣做的后果,相反,他什么都懂。 他懂法律。他知道自己未滿14歲,不用負刑事責任,只會被帶進收容所。 他懂隱藏自我。他知道擔心指紋、血跡這些物證。 他懂反偵察。在殺害女孩后,還能裝作無辜路人,與女孩的父親聊天,假意提供幫助。 他也懂性欲。同一小區的多名女性反映,曾遭到其多次騷擾,有的被尾隨、有的被搭訕,有的甚至被撩起裙子。 我們的教育理念里總是在強調,要把孩子當做成年人一樣,平等對話。那么,當孩子犯錯時,是不是也理應教會他們,要像成年人一樣,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不可承受之重。此次適當修改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讓“作惡”的未成年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行法律的懲戒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對走上迷途的未成年人負責,也是對其它孩子的負責,更是對整個社會的負責。讓未成年人保護法,真真正正地保護未成年受害者,而非未成年犯罪的“守護神”。 當然,負刑事責任是未成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如何教會他們回頭是岸,還需要家庭、校園、司法、社會福利機構的共同努力。 我是一名大學老師,也是一個公益紀錄片導演。本科畢業于中國傳媒大學,留英雙碩士,在讀博士,有13年教育教學經驗。同時,我還是一位媽媽。三重角色使我時刻審視著我們這個時代需要什么樣的教育。 所有我分享的,都是基于自己從教、為母經歷的真實教育案例和思考。我倡導無論如何都要自己帶孩子,也希望為媽媽們打造一個“舒適圈”,減輕帶娃負擔。歡迎關注、轉發分享、討論、提問,一起探討如何培養我們的孩子。 孩子不是私有財產,何時才能讓人渣父母真正放手? 一心可以二用,碎片時間也能促進親子交流 上學了,做好這兩件事,遠比學習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