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教師的 經濟待遇□程太和 教師生活一向比較清苦,但在各個歷史時期情況有所不同。清末興辦新學聘請的一些主教習、教習,一般都是提倡新學的有志之士,他們本人不僅有科名,而且經濟條件比較優裕,對經濟待遇不會過分計較。 民國以后,學校興盛,教師隊伍擴大。南通的學校又有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及省立學校、地方立學校之分,教師經濟待遇有所不同,公立學校較有保證,私立學校待遇有多有少,城鄉待遇也有差別。民國16年(1927年)前,南通城區國民學校(初?。┲魅谓虇T,月支俸大約20元左右,而農村支俸多則15元,少則13元,高等小學主任教員月俸40元,兼任教課不另加俸,中學教員以鐘點計算,每月多者30元,少者僅10元(當時米價每擔白粳米4~5元),學校一般都供應膳宿。 民國16年(1927年)至全面抗戰前,隨著物價上漲(民國23年每擔白粳米已漲至5~6元),教師的工資標準也略有上升。上世紀30年代初,江蘇省教育廳規定,高等小學校長的薪金標準是:一級40~36元,二級34~30元,三級28~24元;初等小學校長薪金標準是:一級28~26元,二級24~22元,三級20~18元;師范畢業生任教薪金一般定20元左右,以后按年限晉級加薪,非師范畢業生、資歷不合格的小學教師薪金酌減。南通地區城鄉的公私立小學一般都參照這一標準執行。 這一時期,南通縣(含南通城區)的教育經費總額在全省居中上等,但由于國民黨政府政治腐敗,官員貪污舞弊,各飽私囊,教師的薪金不僅不能按時發放,而且不能按應得的發足。特別是農村教師數十天發薪三至五成是常有的事,以致出現農村教師罷課索薪事件。 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抗日民主政權所在地和解放區的政府規定教師吃“公糧”,實行薪糧制,小學教師每月雜糧80~155市斤,中學教師每月雜糧200市斤以上。薪糧制一直延續到1952年改工資分制。 抗戰勝利后,南通地區國民黨統治區由于通貨膨脹,物價飛漲,教師的薪金標準一般以大米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