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案例 代位繼承人范圍擴大 案例:單身老漢楊金,膝下無子女,2020年10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楊老漢有一個侄子楊軍,是已故兄長之子。楊軍對老漢常有照顧,喪葬事宜也由楊軍料理。事后,楊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為交通肇事方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此案的焦點問題在于,楊軍是否有楊金遺產的繼承權?有,才能起訴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事故發生在2020年,但是《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法院受理了此案。 按照原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如果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都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他們的子女,無權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遺產將直接被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現在民法典對此作了修改,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這就是說,楊軍作為被繼承人的侄子代位繼承于法有據,有權獲得楊金的遺產和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向楊軍賠償因楊老漢死亡產生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64萬余元。 法條解讀:按原來的《繼承法》,只有被繼承人的直系后代才能代位繼承,而民法典繼承編增加了被繼承人的旁系子女的代位繼承。這個規定完善了代位繼承制度,客觀上擴大了法定繼承人中可以獲得遺產的親屬的范圍。這就增加了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保護自然人的私有財產。 這樣的規定擴大了遺產繼承人的范圍,最大程度避免了因遺產無人繼承,導致個人財產被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情形發生。 從這新法條可以體會出,立法者希望民間的財產盡可能地保留在民間,留在老百姓手里,不要成為國家或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和集體盡量不去占老百姓的便宜。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1128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 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選擇。 案例:許老是孤寡老人,膝下無兒無女,又沒有可托付晚年的親戚朋友。今年許老與安盛養老院簽訂了一份協議,將自己的社保卡醫保卡等都交給養老院,由養老院完全負責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去世后,將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全部留給養老院。 許老這樣做有法律保障嗎?民法典第1158條給出了明確答案,這樣做依法有據,且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步。 以案說法:民法典繼承編規定,個人可以與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個人承擔這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凸顯,民法典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有利于滿足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遺贈扶養協議是原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范圍,一方面反映出我國社會組織建設的長足進步,另一方面也體現對老人自身意愿的尊重。 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讓無繼承人的老人有了“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符合公民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讓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解決社會的養老問題,有利于推進老齡產業的發展,有利于減少空巢老人、孤寡老人老無所養、老無所依的情況發生,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 《民法典》第1158條:[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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