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 公通字〔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切實嚴肅工作紀律、嚴明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2020年6月3日 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 一、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二、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 三、嚴禁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法依規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四、嚴禁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續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戰果,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拉。 五、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 六、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準,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對責任人及其所屬公安機關予以通報批評;發生正面沖突、引發輿論炒作、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影響等嚴重后果的,一律對責任人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來源:貴陽市公安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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