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北京金融法院設立引起的案件管轄和相關審判業務調整,實現審判工作的平穩有序過渡,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一審案件的處理 1.一審案件管轄的處理。以當事人提交起訴材料的時間確定一審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當事人已經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調解),由接收起訴材料的人民法院繼續處理;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由受理法院繼續審理。 2.協議管轄的處理。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由北京市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發生訴訟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3.管轄權轉移的處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已經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或者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二審案件的處理 4.二審案件管轄的處理。以當事人提交上訴狀的時間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案件執行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提交上訴狀的時間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提交時間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的,由原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多個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先提起的時間為準。 5.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發回重審再上訴案件的處理。北京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當事人又提出上訴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三、再審案件的處理 6.申請再審或抗訴管轄的處理。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或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再審材料或檢察院提交抗訴書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當事人提交申請或檢察院抗訴的,由原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處理。 7.“兩類案件”申請再審的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兩類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當事人對北京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向原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四、執行案件的處理 8.執行實施案件的處理。北京市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由原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當事人申請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請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全國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當事人以財產所在地選擇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北京市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區域管轄。全國其他法院因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委托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事項,由北京市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區域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制作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調解書的執行,參照上述指引處理。 9.執行復議的處理。對于涉金融案件的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向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復議的,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交執行復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請的,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處理。 10.非訴行政執行的處理。對于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金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按照第8條的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金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予受理或不準予執行裁定有異議,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以行政機關提交復議申請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請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11.督促執行的處理。對于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依照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中級人民法院督促執行的,以當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提出申請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12.恢復執行的處理。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應向原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原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五、其他指引 13.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審案件,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分別報請原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報請北京金融法院批準。 14.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申請復議的處理。對于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等決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以當事人提交復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確定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申請復議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15.本指引中所指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執行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涉金融案件、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等案件范圍,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所規定的案件范圍為準。 16.本指引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適用本指引。 編輯:汪希 馮琴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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