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結合文獻材料,對作者搜集到的17枚清代四川西藏土司官印的性質、特點、來源、頒授和功用等情況進行了探討,認為土司所用官印主要是來自清朝中央政府的頒賜,按清廷官方印制,這些印章的質地、形制、尺寸、印文和款識都有專門的規定。清政府對四川西藏各土司頒授官印主要有承襲明朝舊例和清朝因功新賞兩類事由形式,這些官印作為政治信物,除具有實用功能外,還在地方社會發揮多方面的功用,并受到歷代土司的高度重視。文章通過比較還發現,四川西藏土司所用官印在諸多方面都與西藏的官印系統有非常明顯的差異,而與清朝內陸省份的官印系統相一致,表明清王朝在四川西藏的行政建置和制度劃分都有別于西藏。對土司官印的研究能補清代印制之闕,還可窺探清朝治理邊疆地區的政策與特點,具有重要的意義。 土司是元、明、清三朝在邊疆地區授予少數民族首領的一種官職,其所用官印不僅是研究古代政治與官制的重要史料,還是中央王朝與地方政治關系的歷史物證。有關清代四川西藏的土司官印資料,因限于研究材料和視角,尚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據筆者陋見,這類研究以往主要是在部分著作中有過簡要的文字介紹,且過去的資料公布與相關考釋亦有不完備或不準確之處[1]。筆者因工作之便,近來集中搜得一批清代四川西藏土司的官印資料,其中8枚官印為四川博物院館藏一級文物,且圖片資料為首次公布。本文首先對這些印章進行介紹和考釋,并在此基礎上,對這類印章的性質、特點、來源、頒授和意義等相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誠望相關方家指正見教。 一、土司官印考釋 根據館藏文物和以往公布的文獻著作與璽印著錄,筆者共搜集到17方清朝四川西藏土司的官印資料。茲分別介紹考釋如下。 1.瞻對安撫司印(圖一) 該印章為銅印,紐殘,方形,邊長7.7厘米,殘高2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雙語,楷體滿文在左,篆體漢文“瞻對安撫司印”在右。印背款識為滿漢對照“康熙四十一年七月 禮部造”,邊款為“康字八千六十九號”[2]。瞻對在昌都以東,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部新龍縣一帶,分上、中、下三部分,史書稱為“三瞻”,地處雅礱江上游,縱橫數百里。據史書記載,明朝中央政府已在瞻對設土官,給有印信。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瞻對地方首領策冷滾布同喇滾地方喇嘛布木一道,帶領所屬人民向清朝投誠,“繳明代印信,請授為五品安撫使之職,換給印信。”仍令其管轄瞻對地方。清廷從其所請,并換給“瞻對安撫司印”[3]。 2.喇滾安撫司印(圖二)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3厘米,高9.5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二體合璧,楷體滿文在左,篆體漢文在右。印背款識為滿漢文對照“喇滾安撫司印 禮部造”,邊款“康熙四十一年七月 日”和“康字八千七十號”[4]。喇滾大致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雅礱江流域,清初其首領“帶領所屬人口投誠,繳明代印信。請授為五品安撫使之職,換給印信”[5],“康熙四十年(1701年),歸附,授職”[6],并賜給“喇滾安撫司印”,即今存之印。 3.瞻對安撫司印(圖三)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5厘米,高12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雙語,都使用篆體,滿文在左,漢文“瞻對安撫司印”在右。印背款識為滿文和漢文對照“瞻對安撫司印 禮部造”,邊款“嘉慶十三年六月 日”和“嘉字七百四十三號”[7]。該印與前一枚印章同屬瞻對土司印,但年代有所不同。 4.霍爾東科長官司(圖四) 該印章為銅印,直紐,方形,邊長7厘米,高15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雙語,篆體滿文在左,右側篆體漢字,文曰“霍爾東科長官司”。印背款識為滿漢文對照“霍爾東科長官司印 禮部造”,邊款“乾隆二十七年三月 日”和“乾字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九號”[8]。霍爾東科是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所屬道孚、爐霍、朱倭、甘孜、東谷“霍爾五地”之一。 5.嘉克杜特述長官司印(圖五)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3厘米,高10.5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嘉克杜特述長官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印背款識為滿漢對照“嘉克杜特述長官司印 禮部造”,邊款“乾隆肆拾陸年叁月日”和“乾字壹萬伍千貳百玖拾叁號”[9]。嘉克杜特述長官司是乾隆四十六年設置。現存銅印,即為當時所授。 6.綽倭安撫司印(圖六)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5厘米,高10厘米,西藏博物館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綽倭安撫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印背款識為滿漢對照楷體“綽倭安撫司印 禮部造”,邊款“乾隆肆拾陸年貳月 日”和“乾字壹萬伍千貳百捌拾壹號”[10]。綽倭是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所屬道孚、爐霍、朱倭、甘孜、東谷“霍爾五地”之一。 7.卓克基長官司印(圖七)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1厘米,通高10.6厘米,其中紐高8.5厘米,印臺高2.1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卓克基長官司印”,左為相應篆體滿文。印右邊款為“乾隆十四年十一月 日”。左邊款為“乾字二千五百三十九號”。印背右陰刻“卓克基長官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11]。卓克基,其地在今馬爾康縣東。據文獻記載,卓克基長官司“其祖良爾吉,系雜谷土舍。乾隆十三年,隨征大金川有功。十五年,頒給長官司印信號紙,尋以通匪伏誅”[12]。 8.松岡長官司印(圖八)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1厘米,通高10.5厘米,其中紐高8.7厘米,印臺高1.8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松岡長官司印”,左為相應篆體滿文。左邊款為“乾隆一萬一千七百四十號”。右邊款為“乾隆十八年五月 日”。印背右陰刻“松岡長官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13]。松岡,其地在馬爾康縣。據文獻記載,松岡長官司“其祖系雜谷土目,自唐時安設。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頒給安撫司印信號紙”[14] 9.黨壩長官司印(圖九)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厘米,通高10.5厘米,其中紐高8.7厘米,印臺高1.8厘米。印文為滿、漢雙語,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黨壩長官司印”,左為相應篆體滿文。左邊款為“乾隆一萬二千四百十二號”。右邊款為“乾隆二十六年二月 日”。印背右陰刻“黨壩長官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15],四川博物院藏。黨壩長官司,其地在今理縣西、馬爾康境內大渡河上游。據文獻記載,“其曾祖阿丕,系雜谷土舍。乾隆十三年(1748 年),土舍澤旺隨征大金川有功,頒給長官司印信號紙”[16]。 10.四川長河西魚通寧遠軍民宣慰司印(圖一〇)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8.7厘米,通高11.4厘米,其中紐高9.3厘米,印臺高2.1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面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四川長河西魚通寧遠軍民宣慰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印側邊款“道字四百八十七號”和“道光五年七月 日”。印背右刻陰“四川長河西魚通寧遠軍民宣慰司印 禮部造”,左為相應滿文 [17]。長河西魚通寧遠地在今甘孜藏族自治州境內。四川長河西寧遠魚通宣慰使,亦即明正宣慰使司,宣慰司始于元代,明清沿襲。在世襲土司中以宣慰司、宣慰使為最高官職,從三品。據文獻記載,“明正宣慰使司,其先系木坪分支。明洪武初,始祖阿克旺嘉爾參隨征明玉珍有功。永樂五年,授四川長河西寧魚通寧遠宣慰使。康熙五年,丹怎札克巴歸附。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甲木參德侵隨征金川有功,賞賜'佳穆伯屯巴’名號,并二品頂戴花翎”[18]。 11.鹽源縣瓜別安撫司印(圖一一)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7厘米,通高10.5厘米,其中紐高9.2厘米,印臺高1.6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面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鹽源縣瓜別安撫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右邊款為“乾隆三十九年十月 日”。左邊款為“乾字一萬二千八百十五號”。印背右陰刻“鹽源縣瓜別安撫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19]。據文獻記載,“瓜別安撫司系麼些夷人。其先玉珠迫,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歸附”[20],并頒給印信號紙。 12.綽斯甲布宣撫司印(圖一二)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8.4厘米,通高12.3厘米,其中紐高10.1厘米,印臺高2.2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文, 文曰“綽斯甲布宣撫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右邊款為“乾字壹萬肆千陸佰捌拾肆號”。左邊款為“乾隆肆拾年叁月 日”。印背右陰刻“綽斯甲布宣撫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21]。綽斯甲布位于今阿壩藏族自治州金川縣北,觀音橋鄉。據文獻記載,綽斯甲布“始祖資立,康熙三十九年(1700 年),歸附。四十一年,頒給宣撫司印信號紙,隨將舊印呈繳 [22]。 13.四川穆坪董卜韓胡宣慰司印(圖一三)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8.8厘米,通高10.3厘米,其中紐高7.7厘米,印臺高2.6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面右一半為漢字篆文, 文曰“四川穆坪董卜韓胡宣慰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左邊款為“乾隆五十七年三月日”。右為相應滿文。印背右刻陰文“四川穆坪董卜韓胡宣慰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23]。與印章同時保存下來的還有一件印盒,銀質,中空,外形與印章一致。印盒底部可以打開,旁邊設有鎖具,印章便是從印盒底部盛裝。穆坪董卜韓胡宣慰司,簡稱穆坪土司。其地在今四川寶興縣城城關鎮。據文獻記載,穆坪董卜韓胡宣慰司“其先於明世襲土職。至康熙元年(1662年),堅參喃喀歸附,仍授原職,請領宣慰司印信。乾隆十年(1745年)頒給號紙”[24]。 14.瓦寺宣慰司印(圖一四)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8.9厘米,通高12.3厘米,其中紐高9.8厘米,印臺高2.5厘米,四川博物院藏。印文為滿、漢雙語,印面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瓦寺宣慰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右邊款為“嘉字四百六十八號”。左邊款為“嘉慶九年四月 日”。印背右陰刻楷體“瓦寺宣慰司印 禮部造”,左背為相應滿文 [25]。與印章同時保存下來的也有一件印盒,銅質,造型和設計與前一件印盒相同。瓦寺宣慰司,其地在今汶川縣玉龍鄉涂禹山。據文獻記載,“順治九年(1652年),土司曲翊伸歸附,授安撫司。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征西藏,土司桑郎溫愷隨征有功,加宣慰司銜。乾隆二年(1737年),加指揮使職銜。乾隆十七年及三十六年,征剿雜谷土司蒼旺并金川等處,土司桑郎雍中隨征出力,賞戴花翎。嘉慶九年(1804年),隨征達州教匪,經四川總督勒寶奏升宣慰司,換給印信號紙”[26]。 15.梭磨宣慰司印(圖一五)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9厘米,印臺高2.2厘米,阿壩州藏族檔案館藏。印面為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文,文曰“梭磨宣慰司印”,左為相應滿文。印右側面陰刻楷書漢文“梭磨宣慰司印 禮部造”,印背兩側款識為漢文“乾字壹萬肆千柒百肆拾伍號”和“乾隆肆拾年拾壹月日”,印背左側為相同意思的滿文 [27]。梭磨地區是川西北嘉絨藏族四土族姓的發源地。據文獻記載,梭磨宣慰司“始祖囊素沙甲布,原系雜谷土目,自唐時歸附。雍正元年(1723年),征繳郭克賊番有功,頒給副長官司印信號紙。乾隆十五年(1750 年),換給安撫司印。三十六年(1771年),進剿大小金川,土司隨征,經將軍阿桂奏賞宣慰司職銜并花翎,換給印信號紙”[28]。 16.沃日安撫司印(圖一六) 該印章為銅印,橢圓形柱紐,方形,邊長7.6厘米,印臺高1.2厘米,金川縣文化館藏。印文滿、漢雙語,印文右一半為漢字篆體,文曰“沃日安撫司印”,左為相應的篆體滿文。印側邊款“乾隆十九年十二月 日”和“乾字一萬一千八百八號”。印背右刻漢文“沃日安撫司印 禮部造”,左側為相應的滿文。沃日位于今天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縣。沃日安撫司亦稱鄂克什安撫司,授職于清初,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后,受懋功直隸廳同知及懋功協副將轄。據文獻記載,沃日土司“始祖巴碧太。順治十五年(1658年),歸附,頒發沃日貫頂凈慈妙智國師印信號紙。乾隆二十年(1755年),頒給土司色達拉安撫司印信號紙,隨將舊印呈繳。二十九年,隨征金川有功,賞二品頂戴花翎。沃日地名更為鄂克什,原系維州協所轄。乾隆五十年(1785年),改隸懋功協管轄。宣統三年(1911年),改流”。[29] 17.霍爾白利長官司印 該印章為銅印,坐獅紐,方形,邊長7.5厘米,通高5.9厘米,其中印紐高3.8厘米,印臺高2.1厘米,西南民族大學博物館藏。印文為漢、滿雙語,印文右一半為篆體漢字,文曰“霍爾白利長官司”,左一半為相應滿文。此印沒有頒發機構、編號和年號,獅紐制作較細,印體制作厚薄不均,鑄造工藝較為粗糙。霍爾白利長官司,簡稱白利土司,為霍爾七部之一,興起于清雍正年間,其官寨所在地在今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縣生康村白利鄉。據《清史稿·土司傳》載 :“霍爾白利土司,其先隆溥特查什,雍正六年(1728年),歸附,授職。宣統三年改流”。 二、土司官印性質與特點 通過對目前已搜集到的清代四川西藏土司所用官印資料的觀察和分析,我們可以對這類印章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初步的認識與歸納。 按照官職類型劃分,目前所見的清代四川西藏土司官印可分作宣慰司印、宣撫司印、安撫司印和長官司印等四類。這些印章都為銅質,一般都是橢圓形柱紐(直紐),印面呈方形,尺寸略有差別,其中宣慰司印尺寸略大,邊長在8-9厘米之間,高10-13厘米;其余三類印的邊長一般都在7-8厘米之間,通高多在10-12厘米之間不等。從印章整體特征看,土司所用官印主要來自中央政府的頒賜,有個別印章為地方自制。按照清朝官方印制,朝廷頒授給地方官員的印信,都是在中央統一制作,具體是由禮部鑄印局承擔。清朝的鑄印局(或稱印鑄局),由“漢員外郎、滿洲署主事、漢大使各一人”組成,“題銷鑄印,掌鑄寶璽,凡內外諸司印信,并范冶之”[30],這與上述印章款識中的“禮部造” 字樣正相吻合。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土司使用的所有印章都由中央直接鑄造,前文介紹的“霍爾白利長官司印”,無論是從其有無邊款、尺寸大小,還是紐式設計等特征,都不符合清廷官印的規制,因此可推測它應是地方上的自制印章,但該印在制作過程中, 其質地和滿漢雙語合璧的特點,以及印文的官職內容等,都參照了朝廷封印的特點,所以,這枚的性質屬于一枚復制印。 從印文特點來看,土司印章的印面文字都是以陽文刻成,由滿、漢兩種文字構成, 其中漢字都使用篆體,而滿文則因時代不同,既有楷體,又有篆體。據《清史稿·職官》記載,土司印章中等級最高者為宣慰使司和指揮使司,“清、漢文殳篆,方二寸七分、厚九分”;宣撫司副使、安撫使司用“清、漢文懸針篆,方二寸四分、厚五分五厘”;長官司用“清、漢文懸針篆,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厘”[31]。關于清代印章滿文的用篆問題, 清廷曾專門出臺過政策。乾隆十三年(1748年),因交泰殿貯藏的皇家寶璽“向兼清、漢文。漢文皆用篆體,清文則有專用篆體者,亦有即用本字者”。對此,清高宗認為不妥,令儒臣“廣搜載籍,據援古法,成三十二類”,將篆體做一全面性的整理,并以乾隆皇帝東巡盛京祭祖時創作的《盛京賦》為本,繕成滿漢篆文,以廣為流傳 [32]。乾隆帝先是下令將二十一枚御寶改鑄為新篆體,到乾隆十四年,因“印信關防所關甚重,篆文既經欽定,理應普給頒發,以昭畫一”,又從三十二種新定篆體中另選七種,將文武百官的印信全數改鑄 [33]。這種變化,在四川西藏土司所用的官印中也得到體現。如前文介紹的兩枚康熙四十一年七月“瞻對安撫司印”和“喇滾安撫司印”,它們的印文中滿文并未用篆,其余乾隆十三年以后的土司印章,都使用了乾隆朝新創制的滿文篆體。 關于土司印章的款識,按照清朝官印規制,印章之“印文清、漢本字鐫于印背,年、月、號數鐫于印旁”[34],其目的是便于印文快速、準確地識別,以及確認頒發機關的可信性,而制造時間與編號,則是便于登記管理。從上述印章實物可知,印章款識通常用漢滿兩種文字,且都用楷體字刻寫,款識內容包括印名、鑄印機構、時間和序號。以前述四川博物院收藏的“瓦寺宣慰司印”為例,該印印背右側的“瓦寺宣慰司印 禮部造”為印名和鑄印機構 ;兩側邊款“嘉慶九年四月 日”和“嘉字四百六十八號”分別為該印章的鑄造時間和序號,其中“嘉慶九年四月”為鑄印時間,“嘉”字表明該印是嘉慶朝所頒官印的標志,而“四百六十八號”則是“嘉字”的編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清代四川西藏土司所用官印主要是來自中央政府的頒授,另有少數是地方官員仿照朝廷封印復制而成。中央王朝對地方土司用印的質地、形制、尺寸、印文和款識都有專門的規定。具體來說,四川西藏土司所用官賜封印俱為銅印, 橢圓形柱紐(直紐),印面方形。土司的職級高低會直接體現在其所用官印的尺寸和用篆等方面。此外,標識有印章年、月、號數的行款,是官賜封印最重要的特征,地方上雖然有少數自制印,但都是以朝廷封印為參照。 三、土司官印的封授與意義 從文獻記載和現存文物材料看,清朝中央政府在四川西藏封授的土司均屬武職,其職銜依次為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級從三品至正六品,各級土司之間雖有等第,但并不相統率,皆屬世襲職銜 [35]。清政府封授四川西藏土司印章的事由形式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類,即承襲明朝舊例和清朝因功新賞。清朝定鼎中原之初,制度草創,多因襲明代舊制。清政府對西部少數民族采取羈糜之策,規定凡明代舊封喇嘛繳回誥敕、印信、札符者,由理藩院查驗注冊后均予換給清之誥敕、印信 [36]。因此承襲明朝舊例的做法主要出現在清朝初期,例如穆坪董卜韓胡土司“其先於明世襲土職。至康熙元年(1662年),堅參喃喀歸附,仍授原職,請領宣慰司印信”[37] ;瓦寺宣慰司“順治九年(1652 年),土司曲翊伸歸附,授安撫司”[38] ;瞻對和喇滾土司都是在清初先“繳明代印信,請授為五品安撫使之職,換給印信”,后朝廷仍令其管轄原有地方,并賜給安撫司印 [39]。因功犒賞是清廷封授土司首領印信中更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因為清政府所封土司都是武職,所以地方土司跟隨清軍出征剿亂,是他們建立功勛最普遍的做法,如瓦寺土司“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征西藏,土司桑郎溫愷隨征有功,加宣慰司銜。乾隆二年(1737年),加指揮使職銜。乾隆十七年及三十六年,征剿雜谷土司蒼旺并金川等處,土司桑郎雍中隨征出力,賞戴花翎。經四川總督勒寶奏升宣慰司,換給印信號紙”[40] ;梭磨宣慰司因“雍正元年(1723年),征繳郭克賊番有功,頒給副長官司印信號紙。乾隆十五年(1750年),換給安撫司印。三十六年,進剿大小金川,土司隨征,經將軍阿桂奏賞宣慰司職銜并花翎,換給印信號紙”[41]。 在弄清楚了清朝政府對四川西藏土司印信的頒授問題后,我們進一步再考察這些印章對于地方土司首領所具有的功能意義。一般來說,在日常行政事務中鈐蓋使用,是印章最基本的功能屬性。在現存的檔案文書中,有不少能反映土司官印在日常事務中被使用的材料,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紅原縣江宮寺收藏的由梭磨土司水虎年頒發的“梭磨杰布關于保護轄區內嘉西嘉和曼扎拉二寺的文令”、馬爾康縣松崗鎮直波村私人收藏由松岡土司土鼠年三月七日頒發的“松岡杰布關于給無地者劃撥份地的文令”,以及小金縣私人收藏由沃日土司于土龍年十二月五日頒發的“沃日杰布關于給嘎羅格西根尕等人減免糧稅的文令”[42] 等。除此以外,從相關文獻記載來看,中央政府頒授給土司的印章,其所承載的意義并不只是單純的實用功能,而是具有更加廣泛和深刻的政治蘊涵。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首先,清朝頒授土司印信時要舉行隆重的授印儀式。清朝土司職銜的封授被當作土司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往往以隆重的儀式活動迎請新授土司印信,并加以慶祝。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四川總督阿爾泰描述了大金川新任土司郎卡接去印信的場景 :“三月初六日,至該酋交界地方,土司郎卡帶領大小頭人百姓約五百余人,焚香跪道叩接,并排列旗傘鼓樂,焚香抬請新印至官寨。土司郎卡三跪九叩頭領受新印,請在經堂佛龕上供養,又望東三跪九叩頭謝恩”[43]。再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雜谷土司蒼旺因隨征金川有功,從安撫司升任宣慰司。為示慶祝,蒼旺組織戲班,以《格東特傳》為基礎編演祭祀“長壽六仙”的《則讓蘭芝》,并在祭年大典“斯格仁真”上表演。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雜谷事件以后,黨壩由雜谷分出,正式被封授長官司職銜。為此,土司澤旺斯旦真舉行長達十三天的“斯格仁真”慶典,編排藏戲演出 [44]。 其次,地方土司要設專人保管中央政府頒賜的官印。從文獻記載看,土司官印都由擁有權勢者保管。在土司之位懸空或土司年幼期間遂有“護印舍人”或“護印土舍”之說。待土司及冠之年,方由成年的土司視印。如光緒十六年(1890年)松岡土婦的藏文承襲奏折中就聲稱,“澤旺龍珠土司因年幼不能掌管土司印章,故由老土婦索郎卓瑪代管土司印章,澤旺龍珠成年后,由其管理土司印章”[45]。再如大金川促浸土司甚至專設“扎勒達克”,為掌印信之職,該職位由掌握政治實權者擔任。所以大金川呈遞清朝的稟文中有“莎羅奔及扎勒達克并我等二人”之說,將掌印信者同土司并列。莎羅奔直接自稱“掌印土司”[46]。 最后,清朝頒授的官印是權力、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各土司之間權力斗爭焦點。據文獻記載,在地方土司階層內部的權力爭奪中,印章常具有重要價值。例如清代初期沃日納吉兒、澤兒吉與朗金初圍繞土職繼承問題發生糾紛時,納兒吉之姑澤兒吉長期把持印章,“每有文書必白于澤,可行則請印,印扃于廟中,澤章其鑰”[47]。由此可知,印章既被土司階層恭敬地供奉于廟中,足證印章在其觀念中的神圣性和重要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清朝中央政府在四川西藏封授的土司印章,主要有兩種事由形式,一是延續前朝舊例,一是清朝因功犒賞。這些印章除了基本的實用功能以外,還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并受到地方土司的高度重視。具體表現在三方面,即四川西藏的土司在接受朝廷賜印時要舉行隆重的授印儀式 ;地方上要設專人保管朝廷頒賜的官印;官賜封印是權力、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各土司間會圍繞官印展開權力斗爭。總之,對地方土司來說,有了朝廷封印,他們便可以在地方的政治事務中行使中央政府賦予的權力,這也將會為他們在地方社會中帶來受人尊敬的崇高的身份和地位。 四、余論 上文通過對清代四川西藏土司印章的梳理和研究,使我們對清代土司的用印情況有了初步的了解與認識。為了更全面和深刻地認識清代四川西藏土司用印的特點與內涵, 還有必要對四川西藏土司與西藏地方官員的用印制度進行比較觀察。筆者注意到,根據清代官方印制,清朝政府頒授給西藏地方的宗教首領和行政官員的印章,都與四川西藏的土司印章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掌理四川西藏土司官印頒授的官員與機構不同。從文獻來看,負責四川西藏土司印章頒授事宜的官員主要是四川總督,如乾隆三十六年,梭磨土司因隨清軍征伐大小金川有功后,經四川總督阿桂奏賞梭磨宣慰司職銜和印信 [48];嘉慶九年,瓦寺土司在隨清軍征繳達州教匪過程中立功以后,是經四川總督勒寶向朝廷奏升其瓦寺宣慰司印信號紙 [49]。但掌理西藏僧俗官員印章頒授的官員與機構,則更為復雜。據文獻記載,朝廷在封授西藏首領時,一般會涉及到理藩院、禮部和戶部等重要機構的參與 [50],有時清廷還要派遣由中央僧俗官員組成的欽差隊伍赍送印信到西藏 [51]。其次,清朝頒授給四川西藏土司的官印與西藏地方的印章在形制特點等方面也有較大差別。據文獻記載,清廷頒授給西藏的印章“喇嘛、呼圖克圖,或金質,或銀印,扎薩克大喇嘛,銅質,并云紐”[52],印面文字包括滿、漢、藏、蒙等語種;而四川西藏則沒有藏語和蒙語,其所用滿、漢雙語合璧的組合形式,與內陸省份的官印系統相一致。最后,清政府在四川西藏封授的土司主要以武職為主,文職和宗教首領所占比重較輕,因此,中央政府在管理和統治四川西藏的過程中,其宗教因素比較微弱;相反,清朝中央政府的直接統治權力相對更強。總地來說,通過對清代四川西藏土司用印的研究,我們能發現,四川西藏土司所用官印在諸多方面都與西藏的官印系統有非常明顯的差異,而是與清朝內陸省份的官印系統相一致, 表明清王朝在四川西藏的行政建置和制度劃分都有別于西藏。 附記 : 本文在資料收集、撰寫以及修改過程中得到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朱德濤博士、四川博物院典藏部主任彭代群老師、張麗華老師等師友的幫助,謹致謝忱。 ![]() 按,作者劉莎為四川博物院文博館員。原文載《藏學學刊》2019年第2期。圖片來源,網絡。原文注腳已刪除,為便于讀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別說明之處,正文中用“[1][2][3]”等字樣標出。 責任編輯:肖瑞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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