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某網絡技術公司創始人郭某的一篇《中國最慘創業者:3年前我被投資人趕出公司,3年后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在網上熱傳,引起眾多網友、特別是創業者、企業家群體、法律人的熱議和轉發。文中,郭某除痛述其失敗的創業經歷、“血淚”控訴“無良”合伙人、投資人以及司法如何不公,還號召“所有的創業者,所有有良知的善良的人們,能夠站在我身后,關注我,支持我,給我力量!”“讓我這個中國最慘的創業者,能夠頑強的走下去,申訴下去,支撐到司法公正來臨的那一天!”“愿意關注聲援我的媒體,各路朋友,可以隨時聯系我”,該文2天閱讀量即10萬+,在看1.9萬。 然而,看完郭某文中陳述的“事實”,《法話石說》認為,這樣的創業者根本不值得同情!郭某的“慘案”告誡我們的只有一句大實話:成年人必須為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擔責任,“傻大膽”不是事后推卸責任的法定理由!
3800萬不是個小數字,郭某是如何跳進“火坑”的呢?股權平分,兩人誰說了都不算,最終持有10%員工股的人成了說了算的人。這樣的股權結構是誰造成的?即使是合伙人于某的提議,如果郭某不同意,公司能設立嗎?“最慘創業者”自己也說這是個“致命的錯誤”。公司業績快速提升,創業者頭腦發熱、做大做強的“雄心壯志”(通病)開始上身,“我最終同意X基金入股”至少說明郭某當時是心甘情愿的,投資人沒有“脅迫”郭某。投資人花了2600萬真金白銀成為占股20%的小股東,郭某持股36.5%,于某33%。不談公司法,即使憑常識,郭某也應該知道,自己自此已喪失了公司的控制權:合伙人于某跟投資人是同學,他倆一旦聯合,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項,自己說啥都不算數了。 (1)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哪里來的?兩創始人同意的唄。這意味著投資人雖然是小股東,投資人無須聯合其他股東,公司的重大事項也須投資人點頭;(2)兩創始人自己的股權處分權也被限制了;投資人會說,沒有你倆的同意,臣妾也做不到啊!(3)對賭協議怎么就成為了企業融資中的“常規配套”?哪條法律規定的?且郭某對對賭協議中的限期上市、股權回購等內容娓娓道來、很是了解,也沒說投資人當時有“欺詐”、“脅迫”等行為,自己簽了字的協議可以事后不認賬?郭某事后還認真“鉆研”了相關法律,對自己的簽字行為總結為“天真”,對協議內容的評價是對方“不擇手段”、給自己“挖坑”。可以這樣嗎?郭某的聲討“檄文”很長,以上內容只是其第一部分。但事情到此,其實郭某的結局業已注定。無非兩個方向: (1)為什么說即使公司上市也只是暫時安全、延期爆雷呢?上市只是無須回購投資人股權,但其它的雷則繼續深埋,悄悄等待爆發的那一天,比如公司控制權爭奪。從某種角度說,郭某應該慶幸這些雷爆的早,雖然損失了錢財,但起碼人還在。真上市了,可爭奪的利益更大,那時候還有沒有人身自由,都難說。子曾經曰過,為了十倍利潤,資本可以殺人放火。國內外可參考的“慘案”很多,比郭某這個“中國最慘創業者”更慘的大有人在。國外的如蘋果公司喬布斯、特斯拉公司馬丁·艾伯哈德,國內的如萬科王石、新浪王志東、雷士照明吳長江、真功夫蔡達標、俏江南張蘭等眾多知名大佬,哪一個不曾是名動一時、富甲一方。最近風頭正勁的當當網李國慶也可參詳一下。對這些大佬的“慘案”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搜索。(2)沒上市,定出事;郭某的后續“事故”就是按這條線展開的:股東分歧----投資人奪章----股權轉讓受阻----被踢出局。而郭某喪失公司控制權后,會發生這些“事故”都應在其意料之中、并不意外。除了“奪章”一節有瑕疵外,人家干的其他事情都是依法、依章、照合同辦事,而郭某一句“天真”就能遮掩自己的“錯誤”、把責任推給對方?(4)居然、居然、居然還有人敢試圖侵吞我的所有個人財產? (2)豁免對賭責任,這么大的事不需要書面協議?你說是自己“天真”、輕信了別人也好,本來就沒有的事也罷,怎么證明呢?不說上法庭了,你就是講給第三人聽,雙方各執一詞的時候,該相信誰?再說了,法律沒有規定“天真”是免責事由,既然是自己天真,那就該為天真買單!(2)又是“自以為”;跟“天真”一樣,“自以為”就不用承擔責任?(4)起訴權是法定權利,人家為什么不能告你?老虎屁股?摸不得?(能不能勝訴那是另一回事)至于后文大段大段對投資人的道德譴責、對自己“天真”的花式煽情、家庭窘境的苦情描寫、煞有其事的法律分析,只能證明自己的無知和無能,只能讓吃瓜群眾吃的更加津津有味,于己并不能有絲毫幫助。當然,本樁“慘案”對包括初創者在內的企業家群體還是有非常大的借鑒意義。和哪些知名大佬相比,本案最大的不同是,大佬們東山再起的概率要大一點,而小微企業的老板們受此一擊從此一蹶不振的概率要更大些。 
看完這篇“賣慘”+求援的文章,《法話石說》更想說的是: (1)創業須謹慎、融資更須謹慎;當老板不只有人前的光鮮,更多的是人后的受罪。在思考如何成功之前,先想想失敗的后果自己能否承擔。企業敗了,員工可以跳槽,而老板只能跳樓。(2)創業是綜合素質的較量;不要以為懂業務就能創業成功,失敗的危險往往出現在自身短板處。當然,不是說創業者一定要是“超人”、“十全武功”都會,但至少不能夜郎自大、認為自己無所不能。要善于借助外力補上短板,否則事后再怎么拼命找補、鉆研法律也改變不了既成的事實。(3)不要做機會大于能力的事情;能力不夠抓住了時勢、運氣也能掙到錢,但這種“能力良好”的錯覺會讓你“一不小心”就把辛苦掙的錢轉眼憑實力虧掉。(4)正視自身責任與誠信;只為成功找方法,不為失敗找借口。推卸責任的人,在法治環境越來越完善的當下和明天,只會無路可走。(5)失敗并不可怕,躲到無人處舔舐傷口、爭取早日重新出發才是正途。創業失敗了還出來賣傻博同情、求聲援只能惹人恥笑、于事無補、給自己傷口上再撒把鹽。再說了,信口開河、指鹿為馬,嚇到其他不明真相、想創業的小朋友也不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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