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1166號,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山西澤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02 案件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城分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西澤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晉城市碩陽光電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晉城銀行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天泰公司應以3700萬元為限額對碩陽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錯誤。 04 裁判要點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載明為確保碩陽公司在人民幣3700萬元最高限額內與晉城銀行簽訂的所有業務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天泰公司向晉城銀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第2.1條載明天泰公司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合同規定的期間和最高限額內主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第5.1條載明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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