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流傳著一張圖片: 圖片大意是某網友提問:如果員工因為工作猝死了,無法繼續上班給公司帶來了損失,公司是否可以向員工父母追討損失?如果父母無力償還,是否可以讓父母貸款賠償? 網友調侃到:“這個事件中閻王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老板帶著合同親自上門談賠償。” 更有網友戲謔到:“這是責任靈魂制啊!” 關于提問者是抱著怎樣的一種心理提出這種問題我們暫且不去探討,先看看在勞動法中是如何規定這樣的情況的吧。 首先,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猝死,屬于工傷,公司應當給予賠償。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死亡賠償為: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外,因為員工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失,公司要求賠償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而顯然,員工猝死屬于突發事件,非主觀過錯,不滿足以上條件,因此用人單位無法追討損失。 綜上,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猝死,即使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也無需賠償,反而公司應當提供工傷死亡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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