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 (2021)最高法民申931號,夫妻一方受讓股權,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轉讓方以夫妻共同債務起訴,要求夫妻另一方支付股權轉讓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珩 一、案件回放 珩 李某(股權轉讓方)與劉某(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李某持有的(由案外人呂某、張某代持)吉林省錦和景遠投資有限公司的90%股權轉讓給劉某,轉讓款3500萬元,3個月內付清,華仁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李某對劉某享有3800萬元股權轉讓款債權,2年內支付。 協議簽訂后,李某將90%股權過戶至劉某名下,但劉某未付轉讓款,李某遂起訴劉某、翟某(劉某之夫)支付轉讓款以及利息,華仁公司連帶。一二審支持了劉某償還股權轉讓款及利息,華仁公司連帶的請求,但駁回了李某要求翟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李某遂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理由 珩 李某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 李某與劉某之間股權轉讓屬實,劉某受讓的錦和公司股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購買夫妻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債務。根據《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劉某的丈夫翟某應當對股權轉讓款承擔償還責任。 三、審理裁判 珩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 (一)、李某訴請判令翟某對劉某所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李某需舉證證明債務用于劉某與翟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而李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也沒有證據證明翟某同意或者追認劉某受讓股權。 (二)、李某申請再審稱劉某受讓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應該還款,但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翟某知曉并基于股權轉讓而受益,亦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就受讓的股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訴請翟某償還轉讓款沒有依據。遂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四、實踐痛點 珩 (一)、筆者在辦理股權轉讓案件中,遇到過受讓方受讓股權后將股權再轉讓,將取得的轉讓款以及名下財產轉移,導致轉讓方贏了官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與本案有些類似。 (二)、實踐中,股權轉讓或回購的安排,都會要求非交易對手的夫妻另一方在協議上簽字或單獨承諾共同承擔責任,發生爭議,訴請夫妻另一方承擔責任,一般都能獲得支持,比如著名的小馬奔騰案。 (三)、主要的法規見《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微信號|xiaotelvshi 新浪微博|北京公司金融律師張特 HENG 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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