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稱,為防范及解決未來可能產生的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下屬子公司A公司之間的潛在同業競爭,A公司擬將其持有的兩家子公司(以下統稱標的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或與公司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2019年5月,承諾履行期限屆滿,由于標的公司經營情況不及預期,A公司未能將標的公司轉讓予上市公司或與公司無關聯的第三方。但上市公司遲至2020年10月21日才披露上述承諾未能如期履行,后于11月3日披露公告稱,經董事審議通過,關于防范及解決與A公司同業競爭的相關承諾延期五年,即2024年5月22日前,A公司將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或與公司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2021年3月26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承諾延期事項,承諾延期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與信息披露義務。上交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3條、第11.12.1條等有關規定。因此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及董事會秘書予以監管關注。《再融資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
問題1、審核中對同業競爭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關于同業競爭的認定標準同業競爭關系的界定:
?? 1、競爭方認定:
(1)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如為自然人)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業;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近親屬(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控制的企業,但申請人能夠充分證明與前述相關企業在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完全獨立且報告期內無交易或資金往來,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相對獨立的除外;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親屬及其控制的企業一般不認定為競爭方,但對于可能存在利用親屬關系,或通過解除婚姻關系規避競爭方認定的,以及在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具有較強關聯,且報告期內有較多交易或資金往來,或者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有較多重疊的,應嚴格審核。
?? 2、同業認定:競爭方所從事業務與上市公司業務具有同類性、可替代性和競爭性。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
五、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section>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新《證券法》修訂后對“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明確了披露要求,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問題的關注已上升至上位法, 作為監管機構長期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上市公司應當如何排查、應對同業競爭呢?
參考《再融資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監管機構在認定“同業競爭”時列示了“競爭方認定”及“同業認定”兩個維度,從近年來監管問詢情況來看,當上市公司開展的事項導致任一維度的情況發生變化時,都可能引發監管的關注。參考案例 | 問詢情況 | 背景 |
示例一 | 上市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更,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結合擬受讓控制權的主體所持其他公司的產業背景、主營業務及經營狀況,補充說明該受讓方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的同業競爭;如有,說明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公司獨立性的具體安排,并提示相關風險。 | 控制權變更 |
示例二 | 上市公司將全資子公司出售給控股股東,交易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標的公司股權,結合全資子公司經營業務情況,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說明出售股權后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權益;控股股東承諾解決同業競爭措施的可行性,若未在期限內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補救措施等,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利益。 | 出售資產 |
示例三 | 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是汽車發動機進排氣門系列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通過收購標的公司進入黃金采礦行業,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結合與控股股東存在同業競爭情形,進一步披露擬消除不利影響的具體時間點和舉措,以及如何解決參股公司同業競爭問題。 | 收購資產 |
示例四 |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普通股,審核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說明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同業競爭情況,本次募投項目實施是否新增同業競爭。 | 再融資 |
示例五 |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購買了瑞士的一家酒店,改造擴建后用于歐洲研發運營中心,項目方案中包括酒店住宿、會議功能。此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瑞士收購兩家酒店,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說明其與上市公司的歐洲研發運營中心是否構成同業競爭關系。 | 競爭方 |
新增項目 |
從實踐情況來看, 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問題好似“大碗寬面”,不僅涉及主體廣、事項類別多,在上市公司再融資、控制權變更、原業務變化、新業務拓展、相關主體的業務變更等多個時點都可能導致監管問詢及市場關注,因此信公君建議上市公司及時自查同業競爭情況,尤其注重在上述敏感時點審慎核查。出現同業競爭會引發監管關注,因此及時應對同業競爭問題成為上市公司的必備技能,除常見的出具承諾防范形成同業競爭外,對該問題的解決通常還是圍繞競爭方、同業兩個維度,信公君盤點了實踐中常見的有效解決措施,以饗諸君。參考案例:2014年7月經證監會核準,國泰君安受讓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證券51%股權,上海證券成為國泰君安的控股子公司。根據批復要求,國泰君安需自控股上海證券之日起5年內解決與上海證券及其子公司海際證券的同業競爭問題。2016年3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國泰君安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了海際證券66.67%股權,解決了與海際證券的同業競爭問題。2019年7月國泰君安披露《關于籌劃解決與上海證券同業競爭問題有關事項的公告》,擬通過上海證券實施增資擴股,由百聯集團等投資者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增資完成后,百聯集團將成為上海證券的控股股東,以解決同業競爭問題。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關于解決與上海證券同業競爭問題有關事項完成的公告》,公告顯示上海證券已根據中國證監會批復要求及有關國資管理規定完成了驗資、國有產權變更登記、新增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等必要手續,并領取了新的工商營業執照。國泰君安持有上海證券的股權比例變更為24.99%,上海證券不再為其控股子公司,同業競爭問題已解決。
信公君提示:從競爭主體的角度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可著力于改變相應的控制關系,此舉可在不影響雙方正常開展經營業務的前提下通過剔除“競爭主體范疇”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參考案例:2015年12月4日, 廣東省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承諾人”)在收購上市公司佛山照明的股份時,出具了《關于同業競爭的解決措施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鑒于國星光電(承諾人控股子公司)與佛山照明形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占比較少,未來24個月內將通過業務整合或其他方式和安排,有計劃地逐步減少或消除同業競爭。其后承諾人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承諾:“在2020年6月4日前通過業務整合或其它方式和安排,完成消除國星光電與佛山照明之間的同業競爭?!睘榱私鉀Q上市公司與國星光電在照明業務的同業競爭問題,上市公司與國星光電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合資公司,上市公司以自有資金現金出資,,國星光電以照明業務資產組作價出資,合資公司成立后,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納入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解決了同業競爭問題。
信公君提示:通過此種方式,上市公司獲得合資公司的控制權,相關業務情況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亦可有效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參考案例:2012年海航控股籌劃非公開發行,其控股股東大新華航空出具了《大新華航空有限公司關于解決未來可能存在或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的承諾》,解決方式包括完成海航控股對大新華航空航空運輸業務以及大新華航空持有的祥鵬航空股權的托管事宜;通過股權轉讓或其他重組行為,將大新華航空持有的祥鵬航空全部股權注入海航控股;及將大新華航空所有航空業務適時注入海航控股。2017年6月24日,海航控股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完成解決同業競爭承諾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大新華航空已完成所有航空業務注入,與公司不再存在同業競爭業務。
信公君提示:通過托管、注入的方式將相關業務并入上市公司主體是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主流方式之一,通過業務整合可助力上市公司實現經營業務的進一步提升,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發揮協同效應、推動上市公司的發展。參考案例:凱撒旅游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中,海航集團及海航旅游做出有關解決同業競爭承諾,2019年11月上市公司披露《關于股東完成解決同業競爭承諾的公告》,公告披露,海航集團已通過部分托管、部分注銷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其中由于大新華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8家擬注銷主體,相關流程較為復雜,注銷所需時間較長,上市公司分別于2017年11月9日及2018年11月9日通過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審議通過,延長了履行該項同業競爭解決的期限,2019年11月12日,大新華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已收悉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注銷核準通知書》,該企業已完成注銷程序,故此針對大新華會展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已履行完畢。
信公君提示:對相關業務進行盤整甚至終止、注銷也是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此外,此前亦有通過劃分產品、市場、區域、經營模式等方式實現業務區分的案例。如擬通過注銷、終止方式解決同業競爭,鑒于注銷流程可能較長,上市公司及承諾方還應當關注是否能夠在期限內完成,如須延期應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