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南京市律師協會實習人員管理與考核委員會委員,南京審計大學兼職法學教授,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南京市江北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南京市律師協會江寧分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南京市優秀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律師,江寧區十佳律師,江蘇省社會法學會理事,江蘇省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仲裁法學會第十屆代表,中國農工民主黨員,新浪十佳法律公眾號“勞動法行天下”創始人。(點擊加粗字可打開鏈接)劉秋蘇原創:384篇原創文章匯總(2015-2020) 專著:《勞動爭議案件35個勝訴策略及實務解析》實踐中,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很多種情形下,不能、不愿或者應對方要求等原因,沒有當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這種情形下,如何確保法律認可的方式將書面材料有效送達對方呢? 一、盡量采取EMS快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目前國內的快遞有很多種,例如EMS、順豐、申通、圓通、韻達、中通、天天、百世、京東、速爾等。那么,哪種快遞合適寄送書面材料呢? 我們知道,信件寄遞業務由中國郵政專營,中國郵政是唯一具備寄遞信函資格的主體。如果擅自選擇其他快遞公司郵寄可能會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質疑。我國《郵政法》第55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第4條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可以看出,通過EMS快遞信件是最規范、最常見的一種做法。尤其對于國家機關(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而言更是如此。 例如,在賈某寶訴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一案中,賈某寶以郵寄方式向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區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復議期限內未能作出復議決定,故向賈某寶作出延期通知書,并在延長后的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書,最終通過順豐快遞寄送給賈某寶。因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機關公文,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2行初237號行政判決書終審認定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那么,對于其他單位或者部門呢?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市支行與丹陽珍品八寶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順豐公司并非郵局,僅是一般快遞公司。涉案銀行應提供郵件回執等證據證明郵件已經到達債務人,但是該銀行并未提交。二審判決認為其未有效催收債權,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其表達的主要觀點是債權人通過一般快遞公司郵寄催收通知,沒有證據證明郵件已經到達債務人,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由此看來,對于相關書面材料送達不規范導致相關法律事實無法證明的情形,采取EMS快遞會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使用一般快遞公司的服務時,如果對方故意拒簽郵件,就會存在難以有效證明解除通知已送達的隱患,同時也不易保留證據;而EMS則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寄件人可通過EMS官網查詢送達記錄及簽收回執,如果被拒收導致無法投遞,郵政部門應當原件退回,同時寄件人可要求出具蓋章的退件回執,進而有效證明發送的情況。 二、采取“組合拳”送達方式確保萬無一失為了更好地確保《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對方,除了通過快遞郵寄外,還盡量采取多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手機短信、錄音、攝像、郵箱、辦公系統等方式來加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對于收件人拒絕簽收或無法寄達收件人的,收到快遞退件后,一定不要拆開!一定不要拆開!一定不要拆開!應當原封不動地妥善保存,以便發生勞動仲裁和訴訟后,在開庭的時候當場拆封舉證證實自己的主張。實踐中也不乏自己拆開了,到開庭的時候舉證,結果對方不認可收件內的材料,導致證據無效的情形。當然,在首次收件人拒絕簽收或無法寄達等情形下,建議選擇二次寄送的方式。 三、采用其他快遞寄送材料行不行如前所述,寄送書面材料可以采用任何快遞。《郵政法》第55條只約束國家機關公文的寄送。寄送的重點在于內容而不在于形式,通過何種快遞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影響法律效力。 如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終字第1091號上訴人鄭某文與被上訴人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某賓館(以下簡稱東某賓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中,上訴人鄭某文訴稱:《租金催告通知書》和《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其性質屬于商業信件,依照我國《郵政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商業信件和一般信件一樣,屬于郵政專營業務,其他任何快遞公司經營均屬非法;非法的民事行為不產生合法的后果,因此,應認定上訴人沒有通過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訴人送達《租金催告通知書》和《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故而其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認為:關于被上訴人催告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問題,順豐速運作為依法成立的快遞公司,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已得到工商行政機關的確認,通過該快遞公司寄送文件的行為屬合法有效的。由于《租金催告通知書》和《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已經有證據證明送達上訴人,依法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以快遞公司承運信件不合法進而認為被上訴人沒有送達,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通過民營快遞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能成為法律文書生效的阻礙。《合同法》采用到達生效原則,電話、短信、郵寄、電子郵件、口頭送達等都屬于合法的送達方式。只要當事人要表達的信息內容不違法,到達對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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