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談論法治時,通常指現代產權和合同執行。?現代產權是指個人擁有的財產,可自由買賣,不受親戚團體、宗教當局、國家的限制。經濟增長受產權和合同的影響,這理論非常直截了當。沒人會做長期投資,除非知道自己的產權是安全的。貿易需要法律機構來維持合同,裁判合同雙方不可避免的爭執。合同的規則越透明,合同的維持越公正,就會鼓勵越多的貿易。這就是為何很多經濟學家強調,“可信承諾”是國家制度發展的重要標志。 這個法治定義與本章開頭的那個略有重疊。顯而易見,如果政府覺得自己在各方面都享有主權,不受既存法治的束縛,那么無人可阻止它充公自己公民或外國貿易伙伴的財產。如果普遍的法律規則,一旦牽涉到強大的精英階層或最強大的政府本身,就無法得到執行,那么產權或貿易的安全可能只是空頭支票。政治學家巴里·溫加斯特(Barry Weingast)注意到,強大的國家既可保護產權,也可取消產權。? 最后的案例點明了法治性質的要點。法治依靠法律本身和可見的管理機構——法官、律師、法庭等,也依靠制度運作的正式程序。但法治的正常運作,既是制度或程序上的事務,也是規范性的事務。和平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服從法律,不是因為做了理性的利弊計算,恐懼處罰;而是因為相信法律基本上是公平的,在道德觀念上已習慣于遵守。如果相信它是不公平的,他們就比較不愿服從。? 被視作公平的法律,如果執行不均,或有錢有勢者得以豁免,也將被認作不公平。這似乎將負擔重又放回制度和程序,以及其公平執法的能力。這里仍有規范化的問題,如果有錢有勢者在某種程度上不相信自我約束的必要,甚至不相信有約束同類的必要,光是制度何以遏制他們?在很多法治軟弱的國家,法官、檢察官、警察可被收買,或可被脅迫,正式制度的存在又能發生什么效用呢? 要建立規范化的法律秩序,不但國王接受,老百姓也愿接受,宗教就很有必要。波洛克和梅特蘭寫道,國王并不在法律之上:“每個國家一定要有某人或某些人在法律之上,一名既無義務又無權利的'君主’,這樣的理論一定會遭到拒絕……沒人假設,國王可以更改天主教會的普通法,即使獲得高級教士和男爵的同意。”?國王受到約束,因為百姓會以造反來反對他們所認定的不公。什么是不公,什么會動員百姓起來反抗國王,全看國王的做法合不合法。? 即使是公平的規范化秩序,也需要權力。如果國王不情愿執行針對精英的法律,或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的合法性就會受損,不管其來源是宗教、傳統還是習俗,這是哈耶克和他的自由至上主義追隨者所疏忽的。普通法可能是分散各地法官的業績,倘若沒有強大的中央國家,它首先不會形成,之后也得不到執行。 英國很早就完成了從慣例法到現代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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