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張振華律師 一、問題的提出 由于種種原因,公司股東意圖更換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卻拒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順利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給公司的運營造成了一些困擾。本文將探討在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司將通過何種方式實現變更登記。 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時點探析 在討論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之前,本文需要先厘清法定代表人自何時起變更。該問題究其本質是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是否僅僅為備案性質或僅僅具有公示作用。如若該變更登記僅為備案性質或僅起到公示作用,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實質發生變更并非從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之日起,而是從依照《公司法》作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有效決議之日起。 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認為變更登記僅為備案性質,有些法院甚至認為當工商登記與公司決議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時,以公司內部有效決議文件來確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具體參見以下案例: 案例1:在成之德等與中青投資咨詢(無錫)有限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2013)蘇商外終字第0035號)中,江蘇省高院認為,中青公司作為中青無錫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有權任免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無錫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職務,并任命陳玉進擔任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該決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為有效。陳玉進作為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在起訴狀中簽名,提起本案訴訟。成之德、胡錫昌主張,陳玉進雖由中青無錫公司的股東任命,但未辦理工商登記,不能對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對此,本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屬于備案性質,未辦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陳玉進擔任中青無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成之德、胡錫昌的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據此,最高院認可未完成變更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參加訴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雖未明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屬于備案性質或僅具有對抗善意相對人的性質,但認可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亦某種程度上承認的未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三、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簽字 依據《公司變更登記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變更登記申請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意圖變更法定代表人并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法定代表人簽署相關申請文件。問題在于原法定代表人如若拒絕簽署相關文件,公司是否能夠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擬任法定代表人能否簽署變更登記文件。 如上所述,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不以工商登記為必備要件,法院亦認可未經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從理論上說,當依據章程規定,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議之后,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新任法定代表人便可以履行相應職權,所以應當有權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文件。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中所附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的樣表,在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時需要填寫的附表1中,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明確寫明應當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設原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該文件同樣認可了擬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簽署變更登記的材料。 但實踐中亦存在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以缺少原法定代表人簽字為由拒絕變更登記或原法定代表人及其利益相關方不服市監局的準予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最高院在判例中援引了《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并認為擬任法定代表人有權簽署變更登記相關文件。 案例2:在楊杰與美國新都興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糾紛一案((2017)最高法行申4779號)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必須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且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即法定代表人簽名是變更登記的必備要件。經查,本案變更登記程序中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為“江西盛都置業有限公司”,但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為“楊杰”,申請內容為變更股權、法定代表人。在附后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材料中,代理人為“鄭勇”,委托人為“楊杰”。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規定,在變更登記完成前,盛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為陳托黎,本案變更申請書及修改后的章程明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且本案變更登記的目的為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為“楊杰”,在行政機關變更登記審查程序中,由楊杰作為盛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變更手續的委托人屬于明顯、重大的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二審法院認為在變更登記之前,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楊杰無權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該觀點不能作為認定景德鎮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變更登記違法的理由,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四、公司證照處于原法定代表人控制之下如何實現變更登記 上文已經論述了原法定代表人拒絕簽署變更登記文件并不會成為公司變更登記的主要障礙。但實踐中,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等證照往往處于原法定代表人的控制之下,相較于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印章及營業執照似乎是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中更難逾越的障礙。在缺乏印章的情況下,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是否能夠得到市監局以及法院的支持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案例3:在王艷、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變更登記一案((2017)粵行再13號)中,2014年1月9日,案外人姚旭以代理人身份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并提交了經辦人身份證明、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決定、遺失聲明等材料。其中,《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的“有權簽署人簽署”欄簽有新任法定代表人李菁的名字,“企業名稱(加蓋公章)”欄未加蓋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加蓋國融投資公司(涉案公司唯一股東)公章的遺失聲明的內容為: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遺失公章、財務專用章,聲明作廢。同時還提供了加蓋國融投資公司公章的深圳市東門派出所2013年8月30日出具的《報警回執》。深圳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材料中,缺乏該公司的印章,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變更許可的決定是否合法。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本案中,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材料中,有董事會決議和唯一股東的蓋章確認,應當視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該些材料作出準予變更的許可決定,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 廣東省高院認為,公司在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時,部分申請材料中應加蓋公司公章。而姚旭提交的材料中均未加蓋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印章,不符合提交材料規范要求。同時,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官網中公布的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事項中也規定,行政許可的條件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雖然姚旭提交了公司公章遺失的登報公告及《報警回執》,但《報警回執》不能證明報警內容系公章遺失聲明的內容,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在調查之后也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故公司印章丟失并不能成為申請材料無需加蓋公章的正當理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仍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 如上所述,公章丟失在實踐中確實可能被市監局認可為申請變更登記材料不加蓋公章的理由之一,進而準予變更登記。但亦如上述案例所述,即便取得了市監局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也面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在缺少公章的情況下,公司的變更登記申請亦有很大可能被市監局作出不予變更的決定,公司一方面可以推進印章掛失的流程,另一方面可以提起證照返還之訴或者變更登記之訴,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還證照并協助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參見以下判例: 案例4:在冀顯翼、廣州思坦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2020)粵01民終9732號)中,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公章、財務印鑒、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是公司處理內外事務的印鑒、證照,屬于公司的合法財產。冀顯翼在擔任思坦德電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保管有思坦德電商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的公章、財務印鑒、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是基于履行職務行為的需要,依據股東會決議,當其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時,上述證照理應返還。此外,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還判決冀顯翼協助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并支持了公司的律師費損失。 廣州中院認為公司公章、財務印鑒、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是公司處理內外事務的印鑒、證照,屬于公司的合法財產。并認為思坦德電商公司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順利拿回公司證照、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等事宜,不得不委托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并由此產生了律師費,也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等證據材料。思坦德電商公司的上述損失與冀顯翼拒不配合辦理返還證照及職務交接事宜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冀顯翼侵害思坦德電商公司的權益而給其造成的直接損失,冀顯翼應依法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小結 結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判例,法定代表人變更系屬公司自治事宜,公司依據章程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后,在公司內部而言,應當認為法定代表人已經發生變更。此時,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權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如若公章、營業執照等證照仍掌握在公司手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應當不存在障礙。如若市監局因缺少原法定代表人簽字而不予辦理,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此進行行政復議或訴訟。如若公章、營業執照等證照由原法定代表人掌控,可與當地市監局溝通如何處理,并積極辦理印章掛失手續。此外,公司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原法定代表人返還證照并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在此,我們需要最后補充的是,上述救濟途徑,同樣適用于當法定代表人失去人身自由或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行使相應職權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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