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關于“辛巴”話題又雙叒上微博熱搜榜了。這是繼辛巴帶貨“假燕窩事件”被立案調查后,有消息稱由于涉案金額過大,辛巴或許面臨15年有期徒刑。對于此事,辛巴(辛有志)承認自己確實有夸大宣傳的成分,按照“退一賠三“原則承諾將進行6000余萬元的賠償,據悉辛巴團隊現在已退款2400萬元。那么,對于辛巴承擔的法律責任究竟如何?本文也將一一解讀。 今年11月份,辛巴團隊直播帶貨售賣了一款即食燕窩。此后有消費者在社交平臺曝光辛巴所售的即食燕窩是糖水,引發消費者關注。 辛巴則在隨后的直播中展示該產品的檢測報告,并現場試驗燕窩產品,從中濾出了絲狀物,表示絲狀物即為真燕窩。同時,辛巴稱爆料者和一些營銷號是惡意抹黑自己,即便傾家蕩產也要告倒對方。 然而,事情并沒有停息。在此之后,職業打假人王海加入指控,11月19日,王海發文并公開了產品檢測報告。報告顯示,辛巴售賣的該款燕窩其實就是燕窩風味飲料,也就是糖水。報告顯示,辛巴售賣的該款燕窩其實就是燕窩風味飲料,也就是糖水。隨后辛巴及時及時跟進發表聲明,表示王海的檢測報告里,含有燕窩成分:唾液酸。 (網經社注:圖片采集自王海微博“茗摯品牌燕窩檢測報告”) 王海隨即又公開一張檢測報告,表示該燕窩中唾液酸只含0.014g。根據市場上唾液酸的價格推算,該燕窩成本不足1元。
(網經社注:圖片采集自王海微博) 在王海強勢“舉證”之下,再加上輿論喧囂直上。最后,11月27日,辛巴正式就燕窩事件向公眾道歉,不僅主動召回所有燕窩,還承諾退一賠三。但辛巴始終未承認自己售假,僅承認是夸大宣傳。
(網經社注:圖片采集辛巴微博) 今日,辛巴帶貨"假燕窩"一事又發酵。繼辛巴公司所處的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由于涉案金額過大,有消息稱辛巴或許面臨15年有期徒刑。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嚴哲瑀律師表示:對于“辛巴被立案調查或被判15年”的新聞,從刑期上判斷報道真實的可能性不大,根據現有的辛巴團隊的聲明來看,辛巴本人和其控制機構的并非問題燕窩的直接銷售方,辛巴本人是MCN機構的實際控制人,MCN機構在整個營銷過程中更多是偏向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經營者的角色。如果要構成十五年的刑期,需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且銷售額要超過200萬以上。即使辛巴本人在這個過程中具有主觀故意,也更符合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刑期也是在兩年以下。辛巴究竟責任如何,關鍵還是他在整個燕窩銷售過程中的真實角色問題以及知曉程度如何,這個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 于此同時,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表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主張“退一賠十”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前提。辛巴團隊帶貨銷售的產品聲稱“即食燕窩”,按照“即食燕窩團體標準”,每100g至少不低于1g;而對于“透明膠狀物”,系燕窩中的唾液酸還是添加物“冒充”,需深度鑒定本質及含量,不能一概而論。如若未按標準要求作標識的,且經營者“明知”含量不達標、配料“冒充”情形下仍然銷售,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向經營者主張“退一賠十”懲罰性賠償。 對于“明知”的認定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明知”違法而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個人認為在此次事件可以擴大解釋包括“直播帶貨”的便利條件,以此拓寬銷售渠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丁夢丹進一步表示,《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前述,若存在摻雜、摻假“冒充”,涉嫌構成此罪。若含量等未達標準,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同樣涉嫌構成此罪。但同樣需要考量辛巴團隊作為經營者對于產品的進貨查驗義務、進貨來源、價格分潤等多方因素綜合考量,不能簡單套用法條。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指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故,還需重點關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否需同樣認定作為食品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其在此事件中的相關作為及不作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的雙11大促中,淘寶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平臺也都出現不少問題。除此之外,近日,因疑似數據造假,買完不讓換,中消協還直接點評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間,并引發全民“熱搜”。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表示,此次事件,也給眾多直播、機構甚至電商平臺以示警醒,即使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但基于“直播帶貨”面對受眾更廣,且作為公眾人物對于產品來源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查驗義務,而非簡單要求提供和查看檢測證書,資質等“形式主義”,或是將責任通過合同“撇清”,更應自主結合法律法規、相關標準作深度查驗、鑒定,以盡可能避免產品安全標準、產品質量的問題,尤其是食品安全。 據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20年(上)中國直播電商數據報告》(報告全文 www.100ec.cn/zt/2020szbbg/)顯示,2017-2019年,國內直播電商市場交易規模分別為:196.4億元、1354.1億 元、4437.5億元。2020年上半年,直播電商交易規模達4561.2億元,預計全年交易規模達到9712.3億元,直逼“萬億大關”。其中淘寶直播、快手電商、抖音電商位居前三甲,剩余市場份額被京東直播、拼多多直播、蘇寧易購、有贊直播、小紅書、蘑菇街、唯品會、騰訊直播、B站、微博等平臺瓜 分。 另據網經社“電訴寶”(315.100EC.CN)表明,2020年上半年直播 電商被投訴問題主要聚焦在:商品貨不對板、產品售假、商品質量差、虛假促銷、退換貨難、退款難等問題。數據還表明,涉及投訴較多的平臺包括:數據還表明, 涉及投訴較多的平臺包括:淘寶直播、抖音、快手、紅布林、有贊、微拍堂、洋碼頭、華為商城等。(文/木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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