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推送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起訴、上訴的相關裁判規則,本期繼續解析程序銜接的相關裁判要旨。 本期目錄索引 一、經濟補償變賠償金不違反仲裁前置程序 二、一審單位主張從工資中扣除墊付的個人承擔費用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不支持 三、一審階段不提供樣本導致鑒定退案,二審再提不支持 四、職工申請勞動仲裁后出裁決前死亡如何處理 五、個體工商戶注銷后以經營者作為案件當事人 六、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可作為企業法人參加訴訟 一、經濟補償變賠償金不違反仲裁前置程序 A公司稱L變更訴訟請求未經仲裁程序前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故本案L增加訴訟請求不違反仲裁前置程序。【(2020)魯02民終3862號】 二、一審單位主張從工資中扣除墊付的個人承擔費用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不支持 A公司要求從欠發L的工資中扣除其為與L墊付的個人應交保險費用,L不同意在本案中折抵,因A公司該請求未經勞動仲裁前置審理程序,A公司該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019)魯02民終9615號】 三、一審階段不提供樣本導致鑒定退案,二審再提不支持 關于雙方爭議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仲裁階段已經鑒定系L本人所簽。因L不予認可,一審法院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對該合同上L的簽字進行重新鑒定,但L未能按照鑒定所的要求提供2018年3月份以前的筆跡樣本,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予以退案。故對L在二審中再次提出的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2020)魯02民終1414號】 四、職工申請勞動仲裁后出裁決前死亡如何處理 在本案仲裁及訴訟過程中,L于2019年4月12日死亡,一審法院查明其繼承人為L1(L之妻)、L2(L之女)、L3(L之母),L權利由上述繼承人依法繼承。 關于A公司主張一審法院直接將繼承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不當及未查明繼承人是否窮盡問題。經查,L在涉案仲裁裁決作出前死亡,涉案仲裁裁決因A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后不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中,L1、L2、L3明確表示認可該仲裁裁決結果沒有影響其訴權,故一審法院直接通知并將L1、L2、L3列為本案當事人,程序并無不當,A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還有其他應參加訴訟的繼承人,故A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19)魯02民終10887號】 五、個體工商戶注銷后以經營者作為案件當事人 A公司為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為M,A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注銷,根據前述規定,M依法應以個人財產對L承擔民事責任。【(2019)魯02民終11143號】 六、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可作為企業法人參加訴訟 被告A公司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其作為企業法人參加訴訟,確認原告L與被告A公司自1995年8月21日至1999年3月2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8)魯0212民初5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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