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打完樁后要邀請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樁基檢測,檢測樁的承載力?剪切力?垂直度?高應變?低應變?及抽檢比例? 一、檢測依據 - JGJ 106-2014《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
- JGJ 94-2008《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 DGJ/TJ 142-2012《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程》
- DGJ 32/TJ 10329-2010《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基礎技術規程》
二、檢測要求 - 工程樁的檢測,應按單元、批次、樁型分別進行抽檢;
- 檢測數量應滿足JGJ 106的有關要求,總樁數指單元內同批次同樁型為一組的總樁數;
- 工程樁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高應變法、樁身完整性進行驗收;具體如下:
- (1)單樁豎向抗壓承載試驗---選取總樁數的1%,不少于3根;檢測時最大加載力=2倍的單樁豎向承載力;
- (2)高應變法檢測---抽樁數量不小于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5根;
- (2)高應變法檢測---作為靜載試驗的補充,按JGJ 106-2014進行靜動對比,當高應變法提供的單樁豎向承載力有爭議時,應采用靜載法驗證,以靜載為準;a)樁身存在缺陷,無法判定豎向承載力;b)單擊貫入度大,樁底同向反射強烈,與地質資料明顯不符;
- (3)樁身完整性檢測---采用低應變法動測技術,測試樁數不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少于10根;三樁及以下的承臺抽檢數不少于1根;在靜載試驗之前,就應該做完整性檢測;
- (4)對于承受較大拔力和較大水平力的樁基,應根據圖紙設計要求,進行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的檢測。
三、抽樁原則 - 選擇受檢樁應具有代表性,承載力檢測應在樁身完整性之后進行,適當選擇樁身完整性較好的樁基如II和III級樁;同類型樁的選擇均勻分布;
- 有針對性的選擇有疑問的樁:a)樁的外觀有缺陷的;b)資料不完整的;c)施工質量有懷疑
四、檢測結果 - 基樁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檢測單位應在1h內報告業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
- 檢測不合格的樁,不得使用。
五、基樁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級的管樁基礎,樁基承載力試驗應采用靜載試驗方法檢測,試驗數量為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得少于2根;
- 當靜載試驗因某些因素不能實施時,可采用高應變法檢測,同時評價樁身完整性,高應變法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10根(與之前互相矛盾);
- 樁身質量檢驗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檢測檢測數量為總樁數的100%;對于傾斜度大于0.5%的承壓樁、抗拔樁、III類及以上的樁超過總數量的30%、錘擊法施工且總錘數超過1800擊以上的基樁,應逐根檢測;
- 對于多節管樁,當采用高應變法評價樁身完整性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 對抗拔樁,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和水平靜載試驗,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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