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本書包括對民間借貸、婚姻家庭、勞動爭議、房屋買賣、建設工程等民事審判中最新常見的315個疑難問題的問答。 043.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無法如期竣工的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如何認定? 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承包人還能不能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之規定,主張工程款的優先權?在工程因多次停工而無法如期竣工的情況下,發包人有關承包人行使優先權超過6個月的法定期限的抗辯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條件。理由是:工程款優先權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夠及時取得工程款。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關費用也已實際發生,應當由發包人予以支付。因此,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數額能夠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發包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施工人對工程款不享有優先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044.實際竣工日期能否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問:實際竣工日期能否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答:答案是否定的。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通常要經過竣工、驗收、結算之后才能付款。但實踐中,建設工程結算周期長,流程復雜,6個月期限雙方難以達成結算。若以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作為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起算時間,此時承包人尚不知道發包人是否會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現優先權行使期限已經屆滿,而發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的情形。這顯然不利于對承包人權益的保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痹撘幎▽炏葯嘈惺蛊谙薜钠鹚銜r間規定為“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實踐中,對于“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的認定需要根據具體實際案件作客觀判斷,現僅提出以觀點以供參考: 首先,合同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當遵從當事人約定。其次,在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確定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理由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承包人可參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亦可參照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價款的方式和日期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再次,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應區分具體情況認定應付工程款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優先受償權行使的起算時間也應當遵從合同約定。實踐中,大多數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時,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尚未成就。若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價款的支付另行達成合意,則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該協議約定確定工程款的支付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若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有爭議,可能需要進行鑒定,如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正式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確認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應付款之日應為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日起。最后,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借鑒《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關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時間的規定。具體來說:第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建設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第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應當認定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應付款時間。第三,建設工程價款未結算,建設工程也未交付,大多數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經驗收的情形。此時,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尚未成就,應當規定一個擬制的應付款時間,以一審原告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是適當的。 掃描二維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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