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寧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辦理程序 (一)申請。由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請書》; (二)受理。仲裁委員會審查申請,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屬于受理范圍的,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受理立案,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仲裁委員當面告知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舉證。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交證據,仲裁委員會也可向有關單位或公民調查取證。 (四)開庭。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5個工作日內將開庭《傳票》送達至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參加開庭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仲裁委員會公開庭審案件。 (五)調解仲裁。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調節并制定《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案件審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 (六)送達。按照當事人選擇調解或仲裁方式,仲裁委員會將制作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送達至雙方當事人。 (七)執行。一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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