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相關許可證的校驗期和有效期匯總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和有效期? 答:1、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有效期為5年。 2、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等,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三年校驗1次,有效期為15年。 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2月修訂) 第十一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2月修訂)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輸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衛生部醫政司關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批復》(衛醫管發〔1999〕第66號) 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的校驗期分為1年和3年兩種,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可用于5次校驗結果的登記。因此,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 二、《中醫備案診所證》校驗期和有效期? 答:中醫備案診所《中醫備案診所證》每年校驗1次,有效期為5年。 法律依據: 《中醫藥法》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中醫診所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醫療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衛生部醫政司關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批復》(衛醫管發〔1999〕第66號) 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的校驗期分為1年和3年兩種,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可用于5次校驗結果的登記。因此,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 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校驗期和有效期? 答:《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沒有規定有效期。 2019年2月28日新修訂《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將原第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刪除了。因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應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的前提下,校驗合格后,自始有效。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19年2月28日修訂) 第四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四)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并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5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八條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四、《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期和有效期? 答: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相同,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受理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是否通過校驗。沒有規定有效期。 《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有效期,應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的前提下,《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合格后,自始有效。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準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1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校驗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一并進行,并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校驗事宜。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 (二)放射診療設備、人員清單及變動情況; (三)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和教育培訓情況; (四)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管理與檢測情況及檢測報告; (五)放射事件發生與處理情況。 校驗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出評價意見,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驗;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醫療機構限期整改。 本文根據石濱老師及公眾號衛生監督員群同仁的意見和建議,由健康衛士歸納整理。歡迎交流討論,如有不妥,敬請批評指正。 |
|
來自: ljm99的圖書館 > 《衛生監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