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第一次看到這個題目,小編內心的反應是:這也能寫一篇文章?但是,當小編仔細看完全文,忍不住大聲贊嘆,這就是把一件事做到極致的樣子了吧。對此,送上一句話,星星重磅實力創作,小編五星吐血推薦!*****
律師應該如何與法官打交道?——談律師與法院進行有效溝通的專業技能作為律師,你有沒有遇到過“聯系不上法院”的情況?當你想提前了解一下某法院立案所需的材料時,卻發現找不到該法院的聯系方式。又或者是,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但卻一直打不通上面的聯系電話。作為律師,你有沒有遇到過“溝通信息有誤”的情況?庭前,你已經給法院寄出了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者鑒定申請書。但在開庭時,法官卻反饋根本沒有收到你的申請書。作為律師,你有沒有遇到過“溝通沒有效果”的情況?當你想了解一下案件進度,得到的反饋總是“快了快了”或者是“暫時還沒顧上”。當你想就案件爭議問題與法官交流時,得到的反饋總是“會研究的”或者是“不便發表意見”。在訴訟圈,有一句比較流行的話,“法庭才是律師的戰場”。其實,在法庭之外,律師還需要通過跟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等辦案人員的專業溝通,了解案件的進展、交換案件的材料、推進案件的工作。否則,就會出現前面的各種“尷尬”情況,不僅無法實現律師的工作目標,也會增加各方的溝通成本,甚至于影響案件的進展和處理結果。本文旨在結合個人辦案過程中與法院進行專業溝通的得與失,就如何與辦案人員建立聯系、如何選擇合適的溝通對象、如何用專業溝通推進案件工作談一些個人看法,以求教于同行。同時,也希望律師與法官能夠相互理解和體諒,共同為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良性、專業溝通機制而努力。與辦案人員建立聯系,既要能夠打開專業溝通渠道,還要選擇合適的溝通時間,并運用一定的專業溝通技巧,才能與辦案人員建立溝通鏈接,讓辦案人員不會“不想跟你說話”。(一)打開溝通渠道: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和內部機制,獲取辦案人員的信息及辦公電話。何謂“外部信息”?一種是官方信息,包括撥打通過司法信息公益服務電話12368查詢的辦案人員信息及聯系方式,還包括法院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聯系方式。另一種是網絡信息,可以通過網絡檢索或在律師交流群內,尋找的熱心律師整理的法院通訊錄,但一定要先確認信息的準確性。何謂“內部機制”?法院的內部機構設置,橫向上,對外窗口主要是立案部門(訴訟服務中心)、內部辦案的主要是業務部門,設有內勤負責與立案部門對接,設有合議庭負責承辦具體案件;縱向上,上下級法院的立案部門負責案卷材料的移送和交接、而業務部門則是指導關系,下級法院業務部門可以就個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的業務部門進行請示。如何利用前述信息獲知辦案人員信息及聯系方式?以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案件為例,我們的當事人僅掌握其債務人在某地法院涉及多起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訴訟,且其債務人拒絕告知具體案件信息。接受委托后,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核實具體案件信息、聯系辦案人員,為此:第一步,我們通過撥打12368熱線以及登錄該地高院、中院、基層法院的官方網站查找,在前述途徑未得到足夠信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信息傳播的法院通訊錄(切忌:不要通過非正常手段打探辦案人員私人聯系方式),“地毯式”搜索了三級法院立案部門的辦公電話。第二步,我們分別撥打了三級法院立案部門的辦公電話,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債務人信息核實了具體案件情況,并通過立案部門獲知了案件承辦人員信息及辦公電話。第三步,我們通過立案庭告知的承辦人員辦公電話,核實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且獲知其他承辦人員的電話(如立案部門告知的僅是承辦書記員的電話,則還需要通過書記員確認主審法官辦公電話)。此外,當立案部門并不掌握或者不愿意直接告知業務部門審判人員的辦公電話時,可以通過先索要業務部門內勤的辦公電話,再通過內勤聯系辦案人員。總結而言,只有充分利用外部公開的信息和法院內部聯絡機制,掌握具體案件的辦案人員信息及聯系方式,我們才有機會打開與辦案人員的溝通渠道。(二)選擇合適時間:在法院辦公時間范圍內,選擇符合辦案人員個人工作習慣的時間。在辦公時間聯系辦案人員成功的幾率更大,但一定要注意不同地區法院的辦公時間略有差別。例如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就遇到過福建地區某法院下午三點上班、而吉林地區某法院下午四點半下班,如果律師按照北京的辦公時間撥打電話,很有可能會“碰一鼻子灰”。如何查詢法院的辦公時間?我們可以通過百度檢索當地政府部門對外公布的辦公時間,或者是提前咨詢當地律師。法院的辦案人員除了要開庭審理案件、還要內部合議案件,除此之外,可能還需要不定期參加一些必要的黨政工作會議或其他活動。如何確認符合辦案人員工作習慣的時間?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庭審公開網或者法院開庭公告的排期,避開辦案人員已有開庭安排的工作時間聯系。當然,如果特別緊急的事情,則可以選擇開庭之前的一個小時左右或者是預測開庭結束的時間聯系,此時辦案人員在辦公室的幾率較大。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直接與辦案人員溝通確認符合其工作習慣的溝通時間和近期針對我們案件的工作時間安排,以避免他正在“靜心”思考其他案件問題或撰寫判決時,不合時宜的“打擾”到他。關于如何選擇合適的溝通時間。一開始,筆者經常也是在遇到問題時就想著撥打辦案人員的電話,但總是無果。后來,在與辦案人員的聯系溝通過程中,也慢慢摸索了一些確定辦案人員溝通習慣的時間規律:一是記錄首次打通辦案人員電話的時間。因為法院的工作比較規律,如果沒有開庭或者會議安排,這個時間點可能比較符合辦案人員的時間習慣。二是記錄辦案人員主動打來電話的時間。辦案人員一般是在有案件事實問題的情況下,會主動跟律師電話核實,這個時間點一般也是辦案人員習慣于安排個人處理案件工作的時間。三是主動確認辦案人員合適的溝通時間。律師可以坦誠的向辦案人員說明,為了避免在不合時宜的時間“打擾”到他,與他確認適合聯系他的工作時間。總結而言,提前確認法院的辦公時間并且選擇符合辦案人員工作習慣的時間溝通,不僅可以提高與辦案人員成功溝通的幾率,也有利于節約律師的溝通成本、提高溝通效果。(三)掌握溝通技巧:利用當面溝通,建立“第一印象”;保持聯絡溝通,形成“長效機制”。與辦案人員取得聯系以后,還需要通過一定的溝通技巧,真正的與辦案人員建立良好關系。如此,才有利于接下來案件問題的溝通和工作的推進。一方面,選擇合適的機會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樹立專業律師的形象。以筆者辦理的一起信用證糾紛案件為例,當了解到承辦人員此前并無辦理信用證案件經歷的情況下,在擬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時,與承辦人員溝通當面提交事宜,并借此機會,結合相關法律規范以及我方擬提交的證據材料,就信用證的業務背景知識以及本案的核心爭議問題向辦案人員作了系統匯報。當律師爭取到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的機會時,一定要于溝通前準備好溝通提綱,明確需要溝通的問題,備好法律法規、參考案例、證據材料,在溝通的時候要有理、有據、有節,結構化表達自己的觀點,詳略得當,不要在較短的溝通時間里無限擴展案件事實細節或參考資料的內容。當面溝通結束后,一是要及時落實溝通成果,無論是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還是提交調查取證、鑒定申請,都要繼續跟蹤辦案人員就前述事宜的最終結論;二是要注意辦案人員關注的問題,針對辦案人員在溝通過程中比較關注的事實問題或者法律適用問題,可以補充提供書面文件予以系統答復。另一方面,與辦案人員定期保持溝通聯絡,避免遺漏案件的重要信息。因為法院“案多人少”,辦案人員工作壓力較大,極有可能會忘記一些有必要與律師溝通的情況,或者未能及時交換另一方提交的案件材料。例如,律師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后就向辦案人員反饋了案件開庭時間的建議或者是系列案件合并審理的建議,在間隔一定時間以后,當辦案人員再具體安排案件開庭時就很有可能會忘記律師的需求,導致律師的時間安排沖突或者緊張,又或者是其他當事人庭前又補充了新的證據材料,辦案人員可能涉及多批補充材料而忘記及時進行證據交換。前述情況,提醒我們律師要與辦案人員定期保持聯絡,跟蹤案件進展,避免遺漏信息或材料。法院的辦案人員,不僅包括法官,還包括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根據不同的工作需求,選擇合適的溝通對象,不僅有利于提高溝通效率,還可以節約雙方的溝通成本。(一)書記員:“中轉站”,了解案件進度、獲取案件信息、交換案件材料。按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法發〔2003〕18號)第一條[①]和第二條[②]的規定,“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因此,涉及到案件的進展信息、開庭安排、證據交換等審判事務性工作,應當首先與書記員確認。為了跟書記員建立良好的溝通基礎,律師要避免成為書記員“反感”的那一類律師,才能如愿實現自己的溝通目的,及時獲取案件信息及材料。結合之前在法院實習的經歷以及參加工作以后與書記員的溝通情況,筆者總結書記員最“反感”的事情有三件:一是律師庭前提交材料無章法,資料混亂;二是律師開庭時語速過快,無法記錄;三是在案件歸檔時,發現律師提交的材料有缺失。因此,律師在與書記員的日常溝通及工作配合上,于庭前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和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于開庭要提前提供庭審發言的配套文字稿,于庭后要積極配合法院補充完善案件所需材料。(二)法官助理:“新生代”,法官“預備役”,抓住專業問題、進行專業對話。按照《法官法》第六十七條[③]的規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負責審判輔助實務”,包括但不限于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也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案件的初步處理意見可能直接來源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才是能夠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的關鍵人物。法官助理作為法官的儲備人選,多以年輕的法律人為主,更愿意就專業問題與律師進行探討,傾聽律師的意見。因此,律師可以積極主動與法官助理保持聯系,幫助法官助理解決其在辦理案件中遇到的問題,通過與法官助理進行專業的溝通,間接向法官傳遞律師的觀點。(三)法官:“掌舵者”,案件的關鍵工作和問題,必須與法官確認和核實。按照《法官法》第八條的規定,“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也就是說,法官才是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涉及到案件的關鍵工作和問題,律師都必須要跟法官直接確認和核實,而不能僅僅是與書記員或法官助理確認收到文書,如調查取證、鑒定申請等工作。日常工作中,律師抱怨最多的就是,“無論是開庭還是庭下,法官根本不愿意聽我把話講完”。殊不知,法官也有他的苦衷,前幾天,《庭前獨角獸》發了一篇“怎么跟法官對暗號”的文章,法官的內心獨白可見一二,雖然該文章是針對與當事人溝通的“吐槽”,但其實我們很多律師也存在相同的“問題”。法庭之外,法官之所以會很謹慎(或者說很被動、很不情愿)與律師溝通,一方面是擔心被律師“過度打擾”,或者認為律師不會配合解決問題,進而擔心與律師的無效溝通占用其工作時間;另一方面也擔心律師沒有“底線”,影響其客觀中立的職業形象。所以,律師在與法官溝通時,一方面要注意邊界感、分寸感,別讓法官“誤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當事人立場上盡量客觀的幫助法官解決問題,爭取做好法官的助手,建立溝通的基礎和需求。其實,法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是非常需要一個對案件事實或法律規定十分清楚的專業助手,律師其實是這個助手的最佳人選,但往往是因為律師沒有贏得法官的信任,而錯失了很多“工作機會”。因此,我們律師只要能夠做到足夠專業、足夠客觀,與法官建立溝通的基礎,通過與法官就案件的事實及專業問題的溝通,是能夠實現律師工作的目標,進而更好的維護當事人權益的。下文,筆者將舉例介紹如何在不同階段,通過與法官的溝通,在幫助法官解決問題的同時,實現律師工作的目的。總結而言,我們一定要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負責的事項內進行溝通,對于重要的案件工作安排,務必直接與法官確認,或者請書記員向法官核實確認。除了正式庭審以外,在庭前、庭后,乃至于庭審間隙,都有一些不錯的溝通機會。律師只有善于抓住這些溝通機會,并加以合理利用,才能在做好辦案人員“助手”的同時,有效推動案件的工作。庭前,律師與法院的溝通工作主要有三項:一是了解案件信息及進展,以便于律師統籌安排案件工作;二是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以便于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鑒定等;三是及時收取對方或法院的文書及材料,以便于及時了解對方訴訟策略或法院的工作安排。庭前溝通工作和案件信息的最大特點,是要根據法院的工作安排或對方提交材料的情況隨時更新或調整。因此,要求我們律師在庭前一定要保持跟法院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和確認法院對案件的工作安排和對方提交材料的情況,同時也要求律師及時跟蹤落實我方提交的相關申請以及法院的最終處理意見。以庭前與法院溝通申請律師調查令的工作為例,溝通的Tips如下:第一步,同時準備好律師調查令申請和法院調查取證申請并配套提供法律依據或支撐材料,也就是要先準備好溝通的素材。律師可以通過網絡檢索核實當地法院是否有推行律師調查令的具體規定,如有則直接采用當地法院推行的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文書樣式并按照其要求準備配套文件,同時也要準備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文書,避免當地法院不接受律師調查令申請時,可以爭取由法院直接調取。第二步,持續跟蹤法院對律師調查令或者法院調查取證的處理意見,在恰當的時候就調查取證工作作出說明。法官往往需要在庭前閱卷以后,才會實質性考慮調查取證工作,因此律師要先跟法官確認是否已經閱卷,如果已經閱卷則直奔主題就需要調查取證的事項與案件的利害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沒有閱卷則需要簡單就案件爭議問題作出說明,而后再向法官說明調查取證的必要性。第三步,針對需要調查取證的不同事項排列優先級,在具體溝通過程中可以優先爭取最為緊要的事項。律師在準備調查取證事項時往往比較全面,但對于法院而言則需要評估對案件核心事實的影響和重要性,在“百忙之中”選擇其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須”的事項,因此律師在全面準備的同時也需要就不同事項的重要性進行排列并作出說明。總結而言,庭前溝通工作,需要律師持續跟蹤、傾聽并幫助辦案人員打消顧慮,在共識中推進案件的工作進展。庭審,一直被認為是律師的戰場。但是在開庭前后,甚至是在庭審過程中,除了正式的庭審發言,也存在一些與辦案人員溝通的機會,只要善于利用,也可以發揮很大作用。舉例而言:在庭前會議或者證據交換環節,要根據辦案人員關注的問題或者存在疑惑之處,及時調整正式庭審的表達策略。筆者曾經在辦理一起涉及“通謀虛偽”交易的案件,我們以《民法總則》146條為依據主張雙方表面簽訂的買賣合同是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真實合意其實是服務合同。在庭前會議結束時,法官就提到“你們這不是自己創造了一個新的合同嗎”?針對法官這一困惑,我們意識到需要結合此前司法實踐中關于“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及裁判案例對案涉交易合同的性質進行論證,可能會比直接以“通謀虛偽”的學理化論證更容易讓法官接受。在庭審過程中,律師經常會根據法官的要求當庭補充一些案件材料或信息。那么,律師在此時也可以用一句話概括該份材料的重點之處,避免在庭審時間本身就很緊張的情況下還讓法官“大海撈針”,影響庭審效果。在庭審結束的時候,律師也可以在法官整理卷宗或者交代書記員核對筆錄準備離庭的時候,及時補充當庭未說清楚的問題或者未找到依據的內容,但切記務必簡短!簡短!簡短!或者,直指已經提交法院的證據材料或者法律依據進行說明。否則,在庭審結束后再去找法官補充問題,可能只會招致法官的反感。對于律師而言,庭審像一次大考,結束以后會感覺很輕松。殊不知,對于法官而言,庭審之后,其核心工作才剛剛開始,因為要“寫判決”了。法官在合議案件或者寫判決的時候,有些事實問題或者爭議的法律問題其實是很需要重新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補充說明論證的。大多時候,法官也會在庭后主動聯系律師核實相關情況,但律師卻總懷疑是不是有“坑”,而錯失了很多寶貴的溝通機會,而法官則會覺得律師“不靠譜”,與其聯系律師不如自己埋頭看案卷更為有效。此時,切忌頻繁的打擾法官的工作安排,因為畢竟大多數法院還處于“案多人少”的狀態,我們做律師的也要給予充分理解。針對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誤解”,其實律師可以通過“與法官建立庭后溝通鏈接”、“幫助法官高效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的同時補充己方觀點”的方式,既幫助法官解決了問題、也實現了律師的工作目的。具體而言:第一步,律師可以利用庭后提交代理意見或補充材料的時候,主動向法官傳遞“善意”,告知法官可以隨時核實案件的細節,讓法官在寫判決時能“想”起來還有個律師助手。第二步,當法官想起你并向你核實案件信息時,不能顧左右而言他,要指明具體證據或法律依據。法官主動聯系律師,要么是希望律師確認一些案件信息或快速查找一些案件材料,要么是希望就一些案件爭議問題再聽一下律師的解釋。所以,律師在接到法官電話時,切忌不要回避于己不利的客觀問題,因為這個時候法官更想聽到的是你對該問題的解釋,而不是聽你轉移話題。如果法官第一次核實情況時,發現律師“不靠譜”或者無法解決其問題時,接下來,再有問題可能也不會再主動聯系律師了。第三步,回答法官的問題要有結構、有體系,必要的時候要補充書面材料予以詳細說明。對于法官的事實問題,要從具體證據到案件事實,從案件事實到訴訟策略;對于法官的法律問題,要從法律問題到訴訟策略,從訴訟策略到事實依據。法官主動向律師核實的事實或者法律問題,必然是會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在口頭溝通之后,律師盡量還要根據問題起草相應文件,系統的就法官提到的問題進行回應或答復,以便于法官寫判決時進行參考。總結而言,與辦案人員的溝通一定要有“利他精神”,只有學會理解辦案人員的需求,在解決辦案人員的問題之后,才能有效解決律師的需求。一是要根據溝通階段,確定溝通目的。庭前,主要是了解、跟進案件信息,便于律師安排案件工作;庭審及庭后,主要是及時補充和鞏固庭審主張,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二是要根據溝通對象,決定溝通的內容。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權限內溝通,及時跟蹤落實溝通成果。三是以專業服務為基礎,做好溝通工作。辦案人員需要的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好助手,律師要在不失立場的情況下為辦案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四是要做好溝通準備,有提供、有素材。每一次溝通之前,都要明確溝通的問題、問題的背景、解決的方案。同時,在溝通的時候,要備好與溝通問題有關的法規、案例、證據等素材。五是要做好溝通記錄,有跟蹤、有共享。與辦案人員的溝通不是“一蹴而就”的,做好每一次的溝通記錄,便于后續跟蹤,也便于與團隊人員共享信息。筆者認為,律師與辦案人員的溝通,貴在真誠,贏在專業。惟愿,律師與辦案人員能夠相互理解、高效溝通,共同為法院辦案提速貢獻力量、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貢獻力量。 [①]《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②]《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③]《法官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法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法官遴選儲備人才。作者簡介:陳星星,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專注于重大或疑難的爭議解決案件,擅長為爭議案件提供一體化的解決方案。微信號:chenxingxing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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