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到債務履行期限,可否變賣質押物 【簡要案情】張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用價值10萬元的古名畫抵押,保證次年10月1日還本付息。雙方遂簽訂了《質押借款合同》。李某將2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張某將古名畫交給李某。可還沒到次年10月1日,李某急需用錢,此時張某無錢歸還。李某認為,張某屬于不歸還欠款,想將古名畫變賣,張某遂將李某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履行債務成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因為《質押借款合同》約定,張某于次年10月1日一次還本付息。現未到期,李某不能直接將音響歸已有變賣。 【法院處理】經法院調解:李某停止出售張某的古名畫,張某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清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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