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兩個結婚前,對象要求房產證寫他的名字,于是男方的母親出50萬為他們交了房子首付,于是房產證上只寫了準兒媳一個人的名字,而且以她的名義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但是婚后兩夫妻一起共同還貸。 因夫妻關系不和,結婚4年后夫妻兩人離婚,因為房子是夫妻一起共同還貸的,并且首付還是男方母親付的,于是男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產,但此時妻子認為房產證上只寫了她一個人的名字,所以這應該屬于她個人財產,拒絕分割。 但男方認為房子是雙方一起出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將妻子告上法庭。 《民法典》對此類事件有如下幾種規定 1、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 如果房子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如果房子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如果房子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如果房子在雙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3、結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 雙方父母均出資,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4、結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5、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那么最新《民法典》規定,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嗎? 結果不然,在結婚之前男方母親為了兒子結婚出錢買房,登記在準兒媳名下,母親其實為了兒子買房,用于兒子婚后和配偶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資當系對兒子及兒媳雙方共同的贈予,該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看到這里,你能感覺到法律常識的重要性嗎? 以前是掃盲,現在是掃法盲,作為一名合格的公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定要了解有關法律常識,避免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點擊下方鏈接即可購買《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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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新用戶83476033 > 《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