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資本進入律師行業,律師、律所設立或參加律師聯盟等,律所過度商業化運作……這些律師事務所設立和管理環節突出問題將得到清理規范。 昨天(10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發布《關于做好律師事務所設立和管理環節突出問題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律師事務所設立和管理環節突出問題清理規范工作的文件精神,自10月中旬到12月底,在律師隊伍中開展律師事務所設立和管理環節突出問題清理規范專項工作。 通知要求,各律師事務所要針對以下三個方面開展自查核查、組織整改: 主要體現為實際出資方通過協議等方式,約定律所合伙人放棄管理權,資本方對律所享有實際控制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并實際享受律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外國會計師事務所控制中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秘密并購協議約定律所主要合伙人放棄管理權,在管理上實現對律師事務所的緊密控制,在組織體系上達到高度融合,在業務方面緊密聯系。 2.機構投資律所。個別機構(如投資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通過實際出資、招募律師等方式設立律所,掌握律所實際控制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 3.個人投資律所。不具備律師身份的個人出資成為律所隱名合伙人或實際控制人。 主要體現為律師、律所發起設立或參加未經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如律師聯盟、律師機構等),并擅自以該組織名義進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律師或律所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不在民政部門登記,擅自成立律師聯盟等非法社會組織。 2.律師聯盟對內設置組織架構、制定章程、刻制公章,向會員收取會費、服務費、活動費等相關費用;對外發展會員、公開宣傳,從事法律服務業務招攬、轉介,非法提供法律服務。 3.以律師聯盟名義組織年會、論壇、培訓、頒獎、交流訪問、專業研討、黨建活動、案件互助合作等活動。 由國內律師、律所發起,國(境)外律師、律所參與的聯盟,以及由國(境)外律師、律所與國內律師、律所在國內共同發起設立的聯盟,納入清理規范范疇。 主要表現為律師事務所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經營性活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律所成立關聯公司,以本所律師或者其他名義開辦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宣傳、為律所招攬業務,同時分流律所收費、減少稅負。 2.律師通過“陰陽協議”方式出資控制多家律所,律師出資設立多家律所并公開以“律師集團”的名義開展活動。 3.律所盲目辦分所,不按要求實際派駐律師,不對分所的人員、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 通知要求,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要承擔起對本所的管理責任,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開展對照檢查,同時切實履行對本所執業律師以及本所實習、行政、輔助等人員的審查把關責任,及時發現并主動向區司法局報告問題,監督指導開展糾錯和整改工作。 在此次清理規范工作期間,區司法局接受有關線索的舉報和投訴,對律所、律師上報的承諾情況進行抽查核實,一旦發現提交虛假材料的,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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