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州縣之長(知州、知縣)不僅要處理行政事務,同時也承擔著司法審判的職責。因此,眾人口中的“好官”,既要懂得勸課農桑、推崇教化,也需要懂得“斷案”。
案件有刑事和民事之分,相對來說,前者的社會影響力更大,受到的關注也更為普遍。當轄區內有大案發生時,如果州縣官員能夠迅速緝拿到兇手,對于自己的口碑,絕對是一個加分項。
在膠東歷史上,有一位知州就因為在任期間神速偵破一件謀殺大案,從而得到了史志的贊譽。
這位知州的名字叫做周源瀚,貴州貴筑縣人,監生出身,清光緒七年、十一年曾兩次主政山東寧海州(州城即現牟平城區,轄區相當于民國時的牟平縣,比現在的煙臺市牟平區大不少)。
此案件說是大案(涉及到了人命),其實在民國版《牟平縣志》當中僅有寥寥數十字的記載,修志者的本意也并非講述故事,而是想以此體現周源瀚的政績。志文稱:
“(周源瀚)為人精明,人不能欺,曾有楊松劫殺王二禿子一案,匿尸炕洞,正在無處偵查;一經到場相驗,于稠人中察言觀色,立將兇手楊松拿獲。其機警類如此。”
以上描述,很有傳奇色彩,給人一種“神探狄仁杰”的既視感。但可惜的是,時間、地點、人物這三大要素只提到了人物——兇手楊松和被害人王二禿子,其他細節難以知曉。
按照清代制度,刑事案件實行分級審理,“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由督撫匯案咨結。有關人命及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清史稿·刑法志》)那么,發生在寧海州的這起謀殺大案(縣志稱劫殺),既然涉及到了人命,自然就需要上報到中樞。以此推斷,在中樞的資料中,應該會有關于此案審判的記載。
而查詢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奏折目錄,果然可以找到人物類似的案件。在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時任山東巡撫張曜向清廷呈上了一道《題為審理寧海州案犯楊二松等因賒煙糾紛謀死王禿仔一案依律分別定擬請旨事》的奏折。奏折的全文雖然暫時沒有看到,但其上奏時間和標題中隱含的信息,也可以對《牟平縣志》的記載進行補充。
值得一提的是,山東巡撫的奏折中提到的案犯叫作“楊二松”,被害人叫作“王禿仔”;而《牟平縣志》記載的案犯叫作“楊松”,被害人叫作“王二禿子”。“禿仔”和“禿子”可能是轉音的不同,而“二”這個字的位置,多半是因為謄寫時脫行所致。
由于山東巡撫的奏折屬于時效性強的官檔(大案審理需要驗明正身,姓名不太可能出錯),而縣志的記載屬于幾十年后的追憶,因此本文就采用前者的說法,將此案稱作“楊二松謀殺王禿仔”。
根據奏折的時間和標題來推測,寧海州這件謀殺大案差不多發生在光緒十六年的上半年,也就是周源瀚第二次擔任知州期間。而案件的原由是,楊二松和王禿仔因賒煙產生糾紛。具體情況多半是前者在后者那里賒煙金額較大(煙土在清末民初屬于高價物品,一度可以當作硬通貨),一方面無力償還,一方面眼紅對方的財富,于是心起殺機。直白來說,就是“謀財害命”,這也是《牟平縣志》稱本案為“劫殺”的原因。
而從“賒煙”這個細節來推測,案發地點很有可能是在寧海州城附近,《牟平縣志》中關于周源瀚勘查現場的記載,也看不出他趕了很遠的路。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山東巡撫的奏折中對案犯的稱謂是“楊二松等”,也就是說,兇手并非一人,只不過楊二松是主犯罷了。
而從犯的名字,則可以通過光緒十六年的另一份奏折查到。當年十二月初二日,刑部尚書貴恒上奏《題為會審山東寧海州案犯趙四聽從楊二松謀殺王禿仔身死一案依律擬絞監候請旨事》一折。據此記載,“楊二松謀殺王禿仔”一案中的從犯叫做趙四。
綜合以上史料,這一案件的脈絡就可以大致還原出來:光緒十六年,寧海州城一帶居民楊二松因拖欠煙販王禿仔(這應該是個綽號)大額欠款,使得對方屢次前來討要。在此過程中,后者可能出言不遜,前者則心生恨意。楊二松既想逃避債務,又眼紅對方的財產,于是就鼓動趙四為同伙,兩人鋌而走險,趁王禿仔不備,至其家中將之殺害,尸體藏匿在炕洞里,錢財則劫掠帶走。
知州周源瀚接到報案之后,帶人趕到現場。他通過勘查分析,認為這屬于熟人作案,因此下令將與王禿仔有來往的人都傳來配合調查。大概是在詢問“不在場證明”時,楊二松的神情有異樣,周源瀚推斷他有重大嫌疑,加大偵查審訊力度,最終成功破案。
此案在上報中樞之后,刑部將從犯趙四擬定為“絞監候”,而主犯楊二松的判決結果雖暫沒查到,但根據從犯的情況來推斷,應該也是死刑了(《清史稿》載:“斬、絞,同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