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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與合規事件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反壟斷執法事前的重要監管手段,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重要抓手。 自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至2018年年底,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審結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超過 2500 件,處罰違法實施集中案件 32 件,合計處罰金額 1085 萬元。 2019年至2021年的執法數據:2019年 根據《中國反壟斷年度執法報告(2019)》(以下簡稱“《2019報告》”)的內容顯示,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共收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503件、立案462件、審結465件。對36件違法實施集中案件開展調查、對18件公開作出行政處罰,合計處罰金額725萬元。 2020年 根據《中國反壟斷年度執法報告(2020)》(以下簡稱“《2020報告》”)的內容顯示,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合計立案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485件、審結473件。其中,附條件批準4件。依法調查違法實施集中案件21件、審結16件。其中,經調查不構成違法實施集中3件;對 涉及13件案件的15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合計處罰金額580萬元人民幣。 2021年 截至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共發布了四次對經營者集中平臺的行政處罰決定,累計涉及44起經營者集中案。7月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領域22起經營者集中案實施立案調查。 二、加強對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根據《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的內容,下一階段會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根據《2019報告》和《2020報告》顯示,包括互聯網、信息通信、公用事業、醫藥、半導體、汽車、建材、交通、石化在內的重點行業也是查處壟斷行為的重點行業領域。 其中2019年所發生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中,制造業占比48%、汽車行業占比31%、交通運輸及倉儲占比9%、房地產占比7%、批發零售占比3%。 三、未達到申報標準,具有排除競爭效果的,需要調查與現行《反壟斷法》相比,現行《反壟斷法》中并沒有要求對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進行調查。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的情形分別為合并、股權買賣和協議控股。 《修正草案》中新增的這條內容實際上是賦予了執法機構發起調查的權力。例如,某些行業會出現某企業利用資金和技術優勢,買掉同行,從而實現減少甚至消滅對手的情況。同時,由于該行業本身參與競爭者數量有限,且營業額達不到經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針對此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發起調查權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的“停表制度”對比《修正草案》,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對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的規定為: 初步審查期限為30日內; 進一步審查期限為90日內; 特殊情形進一步延長審查60日內。 審查期限自立案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80日。 現行的審查期限常常由于時間緊張,從而通過撤回重報的方式來爭取更多的時間以不超審查期限。增加“停表制度”后,將進一步優化審查流程,避免了撤回重報的情形發生。 五、加大對經營者集中的處罰力度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處罰上限為人民幣五十萬元,這一規定顯然處罰力度過低。《修正草案》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罰金額上限提高到上一年營業額的10%;將不具有排除 、限制競爭效果的處罰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 六、我們的觀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反壟斷執法事前的重要監管手段。加強和改進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對于推進反壟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助力企業優化重組和經濟轉型升 級、維護消費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針對此次對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升級以及未來的監管趨勢,我們建議交易方在進行交易設計時,除了需要考慮該是否會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還應綜合審慎評估交易所產生的影響是否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同時,如果該交易需要申報或者被調查,還應積極準備相關材料、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避免因溝通問題而影響最終的交易。對此我們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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