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是1977年10月 2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的文件。“文革”后的第一個關于招生制度的文件。規定:(1)凡工人、農民、上山下鄉和回鄉知識青年、復員軍人、干部(年齡可放寬到 30 周歲)和應屆畢業生, 只要符合招生條件均可報考。考生應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于高中畢業的文化水平。從應屆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的人數約占招生總數的 20%~30%。 [1] (2)招生實行自愿報名、統一考試、地市初選、學校錄取,省、市、自治區批準的辦法。考試分文、理兩類。省、市、自治區擬題,縣(區)統一組織考試。公社或廠礦、機關、學校的黨組織負責政審,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現。(3) 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錄取學生要優先保證重點院校,根據不同專業, 對考試成績可有所側重。注意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文化程度的要求可適當放寬。注意招收一定數量臺灣省籍青年、港澳青年和歸國華僑青年。(4)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分配,按照國家計劃執行。學生畢業后,除“社來社去”的學生外,由國家統一分配。(5)學生待遇從本年開始,一律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入學時滿 5年工齡的國家機關、企事業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畢業后一般回原單位。 [1] 招生和畢業生分配,按照國家計劃執行。學生畢業后,除“社來社去”的學生外,由國家統一分配。(5)學生待遇從本年開始,一律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入學時滿 5年工齡的國家機關、企事業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畢業后一般回原單位。 [1] |
|